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7〕85号
- 发布日期: 2017-09-19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
2017年6月6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红政办发〔2017〕85号),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州机动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其排放大气污染物对我州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了一定影响,特别是黄标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州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由于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多集中在低空层面,且污染物中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是形成二次污染物(PM2.5、臭氧、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是造成灰霾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特别是加快淘汰黄标车,是改善我州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民生举措。
二、主要内容
(一)黄标车识别方法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车: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1.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3.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4.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5.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6.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7.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老旧车识别方法
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1.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3.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包含中、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中、重型专项作业车);
4.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车汽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包含中、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中、重型专项作业车);
5.2007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登记注册的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2016年7月21日之前,根据尾气排放环保检验合格情况,由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绿颜色底色标志和黄颜色底色标志,因此俗称“绿标车”和“黄标车”。2016年7月21日,环保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国家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的规定
2013年,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2014年9月16日环保部联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等五部门下发的《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环发[2014]130号),从八个方面做出部署,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要求各地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提前淘汰者予以奖励补贴,并鼓励金融机构对淘汰此类车后购置新车的给予信贷支持。
2015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五部委共同下文《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28号)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措施,加大黄标车淘汰补贴力度。可通过利用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优先安排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尤其是大型客货车、出租车、公交车进行补贴。”
(四)机动车环保检测与安全技术检测的区别与联系
机动车环保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由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承担,按照国家及地方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出具检验报告,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一致,主要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情况确定。
安全技术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安全技术检测主要突出行驶安全方面,如制动力的测试、灯光强度及偏移度的测试、转向轴轴向间隙的测试和车速表的测试等;机动车环保检测包括尾气检测。
机动车环保检测与安全技术检测二者直接关联。2015年8月29日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五)关于机动车报废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回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他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才接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