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粮食局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51号
- 发布日期: 2018-12-29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法〔2018〕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9号),部署我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大清查)。现就本次大清查工作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组织开展大清查的重要意义
组织开展全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9号)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防范化解库存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政策性粮食库存安全。
开展大清查是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国家连续启动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政策性粮食库存充裕,为宏观调控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同时,随着收储主体多元化、收储形式多样化,以及库存数量的增加,政策性粮食库存的管理难度和风险隐患客观上也在累积,库存安全管理处于重要的关节点。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查实数量、查明质量,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化解风险,提升库存管理能力和水平。
开展大清查是完善强化粮食流通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通过大清查进一步摸清粮食库存实底,有利于准确研判州内粮食市场的供给形势,增强粮食安全的预见性;有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举措,深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加快消化不合理粮食库存;有利于全面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县市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措施,构建长效机制,提高粮食流通管理水平。
二、本次大清查的基本原则
本次大清查的基本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二是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三是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粮食库存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当地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本次清查的主要特点
(一)突出重点。这次大清查以查清查实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为重点,对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国家粮食政策执行、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补等情况进行问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同时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要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二)强化责任。这次大清查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清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着力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当地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具体讲,首先自查阶段,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红河公司对中储粮本库的自查结果负责任,其他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对本企业及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企业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和有关资料,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创新方法。这次大清查从检查方法和工作机制等方面都有创新。一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按程序核查办理。二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专项资金,对查证属实的问题,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三是发挥信息化智能化作用。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将在此次大清查工作中得到充分运用。
(四)从严清查。在粮食数量方面,对实物检查方法进行适当调整,从紧掌握测量误差范围,确保清查数量更实更准。在粮食质量方面,除检查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外,还增加了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测,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本次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
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二)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抽样检验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五、本次大清查步骤
本次大清查以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全国统一清查时点。红河州清查工作采取县级和企业自查,州级全面普查的方式开展。同时,积极做好迎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有关准备工作。
一是准备工作。201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二是自查阶段。2019年4月10日前,纳入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完成自查。三是普查阶段。2019年5月10日前,州级组织工作组,对全州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进行检查。四是复查阶段。2019年6月10日前,省级将组织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五是抽查阶段。国家有关部委将实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六是汇总整改阶段。各县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大清查结果建立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状况数据库;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部门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
六、“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在本次大清查中的作用
本次大清查中,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各界监督。对收到的举报,即接即办、分类处理、层级负责、高效办结。同时,建立落实案件核查反馈制度,采取面对面、电话回复、书面告知等方式,及时反馈举报人查处情祝,做到实名举报和12325热线转办件的反馈率达到100%。对直接收到的实名举报案件,将州级派出核查组或委托下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派出案件核查组进行查处。涉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处理。
七、本次大清查领导小组
(一)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州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红河支行、中储粮集团红河公司领导为成员的全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州大清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粮食局,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项具体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案件核查。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安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要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