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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规〔2019〕1号
  • 发布日期: 2019-04-17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2019年4月10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红政办规〔2019〕1号)正式印发执行,现对政策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历来高度关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为做好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红发〔2018〕14号)对新时期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作出的全面部署,立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确立了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新格局,构建了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的耕地保护新机制,形成了“明责任、算大账、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新方式,确定了新时期耕地保护的工程蓝图和行动纲领。为健全完善州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州政府办公室对2007年印发的《红河州县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4月以红政办规〔2019〕1号文件印发执行。

  《红河州县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由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最终报请州人民政府审定印发。

  二、出台的重要意义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的重要制度保障和依据,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战略任务迫切需要我们创新耕地保护管理方式和考核监管手段。修改完善后的《考核办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构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为主要目标,落实了新时代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的政策要求,对构建新时代耕地保护工作新的政策制度体系、督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扎实落实各项举措、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具有重大意义,将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新的更大作用。

  三、《考核办法》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分为6个部分20条。

  (一)第一部分:总则。包括总体要求、考核原则和考核方式。一是各县市政府应与州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为直接责任人。二是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州农业农村局、州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三是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县市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州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四是考核部门根据《红河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州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五是考核部门以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考核依据进行检查,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

  (二)第二至第四部分:具体考核办法。分为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一是明确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内容。二是年度自查由各县市政府组织开展,在每年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市通报,并纳入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三是各县市政府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期中检查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县市进行实地抽查,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报州政府,并向各县市通报,纳入期末考核。四是各县市政府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10日前向州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对各县市进行全面抽查,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报送州政府,经审定后,在6月底前报省级考核部门。

  (三)第五部分: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奖惩。一是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除脱贫攻坚、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以外的建设用地审批。二是强调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四)第六部分:附则。强调县市级政府要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

  四、与2007年《考核办法》相比较的主要变化

  一是强调了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抓手,着力推进耕地质量建设。二是突出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等内容,补充了耕地休养生息等内容。三是加强了考核结果的运用,新增了“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州委组织部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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