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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81号
  • 发布日期: 2018-12-31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近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8〕81号)正式印发实施,为充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助推作用,进一步提升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促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更加透明、更加有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重大建设项目?

  (一)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备案的。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涵盖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住房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社会事业,以及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等领域非涉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具体是指:按照规定由国家立项并在我州范围内建设的项目;我州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当地产生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有关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但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二、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常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须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重点优先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为重点,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要求,主动、全面、准确、持续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精细管理、及时公开。

  统分结合原则。凡属于州直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州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属于州以下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公开批准和实施信息。各地各部门对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应及时推送至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平台管理部门对推送的信息和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集中统一分类展示,实现信息共享。

  三、未来三年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2018年,编制完成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认定范围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州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框架和工作机制。

  2019年,进一步充实全州各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进一步拓展公开范围。

  2020年,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常态化制度安排;内化为履行行政职能和开展政务服务的行为自觉。

  四、主要任务有哪些?

  (一)公开范围。政府审批或核准、备案和实施主要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政府和社会中介对项目评估、后续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都应依法依规全面、主动、及时公开。

  (二)公开对象和内容。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项目监管信息等9类信息。

  1.批准服务信息。由具有审批或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权限、职能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由具有审批或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权限和职能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结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结果、企业备案项目的备案结果、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招标方案审批核准意见。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结果。

  (5)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

  (6)其他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等。

  3.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征收土地信息。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范围,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负责公开。主要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征地批复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其中,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还应公开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信息。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具有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权限和职能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

  6.施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等信息,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8.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财务决算金额等重大建设项目竣工有关信息,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批发)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信息。

  9.项目监管有关信息。由项目监管部门依法公开。主要包括:被审计建设项目信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及整改情况审计结果公告信息;项目投资执行情况稽察、项目管理全过程稽察结果及整改情况,项目后评价结果等信息。

  (三)公开方式。利用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行业部门监管服务平台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应向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等政务服务平台汇集,实现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相关公开信息归集互联和共享开放。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权威平台作用,将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纳入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对各政务服务平台上的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展示。积极利用政务新媒体(即政务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以及开设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新兴政务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各类信息,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回应社会关切。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红河”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公开时效。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在法定时限内合理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五)公开审查。属于可依法依规对外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各县市、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红河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依法必须开展保密审查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

  信息公开过程中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门牌号码)、银行账号或卡号、出生日期、个人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财产状况等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有关部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以点带面、示范带动,抓紧、抓实、抓好工作。(二)加强清单管理。根据行政区域和行业特点,结合重大建设项目目录的编制管理,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推行清单管理,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三)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本地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时效等进行检查。探索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四)加强考核评估。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六、州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主要涉及部门

  州委编办,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文体广电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扶贫办、粮食局、移民局、档案局,州政府督查室,州税务局、州地震局、州气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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