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37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05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红河州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5年)》政策解读
《红河州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实施,现就《行动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系统谋划部署我州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的《红河州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5年)》。
二、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以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为主线,包括主要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保障措施3方面内容。
(一)主要目标。提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2025年建设目标和2030年远景目标,主要为定性目标。明确到2025年,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完善;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二)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州实际,突出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推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同处置,提出了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优化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提升建设运营管理治理水平等六个方面工作任务,研提了污水处理能力、再生水生产能力、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收转运能力、焚烧能力、厨余垃圾处理能力及大宗固体废物利用等定量发展目标。
(三)保障措施。为确保顺利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加大力度支持和实施一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健全价格收费机制等四个方面保障措施。
三、其他有关情况
《行动方案》起草过程中,分别于2022年8月22日、8月25日、8月30日、10月19日共4次征求13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完善。
(一)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每个州、市至少建成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求,重点考虑全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生态安全风险和防疫风险管理、地域分布等因素,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作了专题研究,在《行动方案》中提出了加快补齐全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缺口,支持现有个旧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能提质改造,鼓励开远市、弥勒市、建水县建设具备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等5类医疗废物全要素处置能力的集中处置设施,并兼顾处置相邻县市医疗废物,其他县市原则上不再新建集中处置设施。
(二)关于定量发展目标的确定。《行动方案》涉及的污水处理能力、再生水生产能力、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收转运能力、焚烧能力、厨余垃圾处理能力及大宗固体废物利用率等量化目标,由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考虑省级下达目标任务,结合我州发展实际提出,相关表述或目标值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红河州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保持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