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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索引号: zzfhcxjsj/2025-0014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红政办规〔2025〕3号
  • 发布日期: 2025-06-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全州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24年5月,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云南省级和15个州市未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垃圾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底数不清,缺乏常态化调度和监督管理机制,6个州市从未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纵观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仍然还存在很多现实短板,主要表现为:一是专项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较为滞后。2022年5月3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征求云南省“十四五”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意见的通知》后,未正式印发省级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加之省级一直未出台《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导致我局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迟迟未制定专项规划和管理办法。二是建筑垃圾处理能力短板明显。全州仅建成1个规范的建筑垃圾消纳场,17个临时堆放点收纳、处理能力有限,临时堆放点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明显。三是建筑垃圾监管执法难度较大。难以实现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的全时段监管,夜间私拉乱倒的情况还比较多,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发生时间短,大多都是事后才发现,查处工作难度大,多部门联合处置能力还需提升。四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高。建筑垃圾再利用产业链不完善,资源化利用企业较少,综合利用产品相对单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整体行业发展缓慢。

以上诸多问题影响着全州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为加快构建建筑垃圾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有必要也急需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立法工作,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2024年12月《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2025年5月《云南省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0年)》的编制完成,为完善州级建筑垃圾管理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契机。基于此种形势下,通过分析研判全州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多渠道收集各方面意见与建议,最终出台《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红河州贯彻落实中央、省级精神和上位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应对建筑垃圾管理实际问题的现实需求,必将对红河州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内容更加完善、措施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增强。《办法》分为总则,源头管理,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35条。

《办法》从目标目的、总体布局到具体条款,都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发扬民主,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始终结合本地区建筑垃圾管理突出问题和行业长远发展,坚持依法制定、法律优先、立法为民、公开透明和行政限制的原则,坚决杜绝超载、逾越或侵犯法律的权威和地位,确保与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高度一致,做到维护法制统一,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一)总则。重点阐述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开展,同步明确建筑垃圾的定义和种类、管理的原则和体系、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明确部门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同时应当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二)源头管理。明确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减量目标任务,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运输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同时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收集运输。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单管理,装修垃圾和个人自建房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

(四)利用处置。明确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布局,按照州级规划布局及时转运至就近的处置设施进行处理处置,促进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同时明确了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场所建设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运输和处置收费机制,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相关费用。

(五)监督管理。明确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探索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约束机制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开建筑垃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六)法律责任。明确工程施工、装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几种情形和相应的处分。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县市有关部门在认真抓好《办法》贯彻实施的同时,开展学《办法》、用《办法》培训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法律约束意识,对照《办法》逐条全面、完整、准确落实主体责任,协调、均衡、深入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各项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实施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分析,以问题为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坚持党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着力构建多方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体制机制;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的同时,高度关注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为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和完善《办法》以及最终形成全域统筹、区域协调、安全环保、高效利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体系提供更加坚实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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