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办发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4-0001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函〔2024〕101号
- 发布日期: 2024-10-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认识建立完善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推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我州平稳实施,不断增强全州参保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本地媒体、新媒体平台,通过召开政策培训会、政策解答会、案例分享等形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充分宣传此轮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重要作用,让广大参保群众认同改革、支持改革。
三、加强部门协同。医保、政法、网信、财政、人社、卫健、市场监管、信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现行我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相关规定与《实施办法》不符的,以《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监委,
州法院,州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