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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政发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83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发〔2021〕22号
  • 发布日期: 2021-11-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1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全面清理规范。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破除利益关联,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同步调整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中事项的中介服务要素,并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目录管理。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性质、结果要件等,凡是未列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国务院、省政府决定新增、取消、变更情况,及时对相应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三、规范中介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要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竞争机制,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信用监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相关贯彻落实情况省政府将进行督查,请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开展工作,将贯彻落实情况纸质版材料(同步报送电子版)经领导签字盖章后,于2021年9月20日17:00前报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联系人及电话:杨云波,3060924;邮箱:hhzzwjzcfgk@163.com。

  2021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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