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红河州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州局研究制定了《红河州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红河州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
红河州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河州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管理,根据《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统筹使用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治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核查筛选、立项审批、勘查可研、施工图设计、项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监督检查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治理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州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组织项目的核查筛选、建立项目库;
2.会同州财政局编制州级年度治理项目与资金预算计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下达治理项目资金;
3.负责组建招标代理机构库、评标审查专家库,组织、指导、监督治理项目招投标工作;
4.组织治理项目工程勘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评审及竣工终验工作;
5.负责按《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程》确定的权限审批治理项目的工程变更;
6.开展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好项目实施。
(二)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县(市)人民政府为治理工程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
2.负责治理项目的申报;
3.负责应急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
4.负责合同签订,并督促指导项目中标单位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编制实施管理方案,组织项目自查自检及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整理上报相关信息;
6.涉及工程变更的项目按《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程》的规定办理;
7.组织治理项目的预验收及初验,并做好竣工终验后治理项目的移交、后期管护工作及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治理项目招投标及资质认证
第四条 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一)承担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甲级资质;承担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或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与其承揽的治理项目级别、类型相对应的乙级以上资质。
(二)勘查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施工、监理工作。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同时承担治理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三)承担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治理项目工程监理需具有国土、水利水电乙级以上或工程综合监理资质;承担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治理项目工程监理需具有国土、水利水电丙级以上或工程综合监理资质。
(四)第三方技术检测单位需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具备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或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专项检测业务能力。
第五条 治理项目实施招投标制度
治理项目原则上应实施公开招投标。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红河州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投标情形的,经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备案后,由县(市)国土资源局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作业单位。
(一)勘查、可研、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服务类项目招投标。治理项目勘查、可研、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服务类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二)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
1.承担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由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在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2.承担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由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三)应急抢险类地灾治理项目。
1.应急抢险类治理项目,可根据实情简化管理程序、归并技术环节,其勘查与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方式,参照国家和省关于抢险救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2.应急治理工程情况特别紧急的,勘查设计及施工、监理可由建设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委托具有优良资信和业绩的单位承担,并应向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应急治理类工程可在勘查设计评价基础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其他参建单位招投标。
治理项目质量检测、监测、第三方质量监督等服务单位的招投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县级国土资源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审计部门备案,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或直接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质量监(检)测服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9月30日前向州国土资源局上报翌年中、小型治理项目申报表及立项建议书。
第七条 项目筛选核查储备
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估核查筛选后进入州级中小型治理项目库,根据轻重缓急及资金筹集情况逐批次安排项目启动;施工图设计报告经州国土资源局批复后,提交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经州政府批准同意后会同州财政局联文逐批次下达项目资金。
第八条 治理项目施工管理
(一)各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后应及时递交开工申请,经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核准后下达开工通知。设计单位要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必要时,应派设计代表驻场,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二)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报告、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特征和参数。
(三)项目质量检测及监理工作。治理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和项目技术质量第三方检测制。项目技术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质量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应组织实施监测工作。
(五)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的,按《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程》的规定办理。
(六)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实施项目信息化管理。实行项目半年报制,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向州国土资源局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竣工验收
(一)初步验收。
1.项目实施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会同质量检测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质量控制资料、工程观感等进行自检自查,整改后及时向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2.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项目预验收和初步验收工作。项目初步验收专家组成员应由具有水工环高级职称的地质专家、工程造价专家等3—5人组成,验收应组织财政、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验收完成后由验收组出具项目竣工质量初验鉴定书。
3.项目初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一个汛期的试运行监测,变形监测和运行效果检验符合要求,形成治理工程试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4.初验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毕且经一个汛期以上试运行后,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向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包括项目竣工质量初验意见、整改报告、试运行期管理报告、监测报告以及全套初验资料。
(二) 竣工终验
1.治理项目竣工终验由州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验收专家组成员由具有水工环高级职称的地质专家、工程造价专家等3—5人组成,验收时应组织财政、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完成后由验收组出具项目竣工质量最终鉴定书,并对其负责。
2.对项目成果竣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项目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增加的经费开支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按质量事故论处。
第五章 项目移交及管护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负责治理项目竣工终验前的管理维护。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项目质量问题,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成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和加固。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治理工程所在区域、保护对象、受益主体等情况,及时指定治理工程后期管护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日常巡视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项目资产和后期管护移交手续,签订工程管护移交协议书,并在现场交代清楚管护的重要部位、关键部位、隐患部位,以及运行时需要继续监测的部位。管护单位应落实日常巡视和维护管理制度,按相关要求明确管护人员和管护职责,划定治理项目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定期对项目保护区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按规定对需要继续监测的部位进行监测;超出管护单位处置能力的,应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治理项目经州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下达资金并对工程实时督察。
第十四条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治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资金专账专款专户专职和项目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治理资金的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