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市县间财力差距的扩大,州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州与各市县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红河州州与各市县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日
红河州州与各市县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2〕20号),结合我州各市县的财力状况,本着既有利于调动各市县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又能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原则,州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州和市县按比例分享。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州实际,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各市县既得利益,不影响各市县财政的平稳运行。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州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州与市县按比例分享,以2001年各市县所得税实际收入数为基数,实行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及办法
1.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2.红河卷烟厂、州烟草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红河雄风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省与州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州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30%、州分享2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4%、州分享16%;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3.除第1、2条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省、州与市县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省财政、州财政和各市县财政0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30%、州分享10%、市县分享1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4%、州分享8%、市县分享8%;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省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与省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二)缴库办法
1.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未设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凡实行总机构集中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凡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企业上缴的中央、省、州和市县共享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企业未设分支机构,或虽设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2)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并采取集中纳税办法的,其企业所得税缴库,按下列原则办理:
a.缴纳的所得税实行跨地区分享的企业,其所得税先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部分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并逐级报解到中央总金库。
b.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后,按规定的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分享比例 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3.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税务机关要分清所得税的预算级次,并根据各栏内容,认真填写缴款书,以便国库正确办理库款入库手续,防止混库。
(三)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数,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各市县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其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州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各市县;如果大于其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各市县作为基数上解州财政。具体计算办法由州财政局另行通知。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州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
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省、州与市县按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市县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省和州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
凡属各市县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省、州级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各市县国库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对各市县的基数返还。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县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将相应扣减对该市县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市县的基数上解。
五、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转移支付。中央和省对我州的转移支付资金,州财政将结合我州实际,按照省的办法进行分配。各市县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六、有关要求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确保这项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财税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全州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重要意义。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本地区的经济形势,精心筹划,细致工作,层层落实,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政、国税、地税、国库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及时、高效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并不断完善改革办法和措施。
(三)把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同适时调整各级财政管理体制结合起来,按照“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财政平衡;促财源培养、促机制建设、促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州以下各级财政管理体制。
(四)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州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各市县财力将发生新的变化,必须依靠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各市县必须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市县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
七、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和缴库办法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各级地方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