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 索引号: 20240913-222043-95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26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各科室、州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红政办发〔2021〕9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3月24日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红河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红政办发〔2021〕9号)要求,结合州文化和旅游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政务服务新环境,助力红河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本意见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 (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制定公布清单,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我局将依托全州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照此次省级制定公布的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细化任务分工(附件1),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格按照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规定,围绕涉文旅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和上级要求,及时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统一报州司法局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公布并动态调整。(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市场管理科、文物科、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完成时限:2021年12月中旬)
(二)制定工作规程,规范完善实施清单。科学制定工作规程,牵头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网上和实体大厅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后核查所需要素信息,标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列明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推进本行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参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2),完善事项名称、证明内容、设定依据等内容,逐项编制告知承诺书。(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市场管理科、文物科、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完成时限:2021年4月中旬)
(三)加强平台建设,线上线下融合实施。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线上线下融合,确保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通过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和业务系统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市场管理科、文物科、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完成时限:2021年5月中旬)
(四)强化日常监管,做好事中事后核查。市场管理科和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单位要结合证明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明确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免于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项的日常监管。要针对证明事项不同特点,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和核查标准,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要利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信用中国(云南)网站、文化和旅游业务系统等收集、比对有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有必要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实地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中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有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要建立部门间、地区间协助核查机制,积极对接或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核查工作。(责任单位:市场管理科、文物科、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惩处。市场管理科等责任科室要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牵头建立本行业(系统)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责任科室:市场管理科、文物科、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强化风险防控,准确把握实施要求。政策法规科、市场管理科等责任科室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和责任保险制度,加强事前风险防控,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证明材料。建立完善承诺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得实施告知承诺制。(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市场管理科、文物科、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推进落实依法治州工作领导小组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以上带下,统筹协调全州文化和旅游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业务经办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
(三)及时总结成效。认真及时总结工作成效,积极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附件:1.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