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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240913-222029-31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地震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06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相关问题解读
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问题
地震灾害预防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最有效途径,是防震减灾的关键环节。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工程性防御措施是指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要求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依据,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一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第二十六条规定),二是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三是位于高烈度区的重要建设工程,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第三十一条规定)。
二、关于提高防震减灾意识、加强防震减灾宣传的问题
公民掌握防震减灾基本常识对于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具有关键性作用。但普及防震减灾知识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单位、哪一部分人就能做到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完成。省人民政府正在实施的“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十项重大措施”专门有一项就是“全面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但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明确职责并建立长效机制,因此条例明确了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的职责在各级政府,同时具体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教育部门,党校、行政学院,宣传部门,居民社区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第六条规定和第三十三条规定),这既是法定的职责,也是应尽的义务。
三、关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措施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影响的因素不断增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破坏时的补救措施,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及具体的处理程序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造成临时性干扰的应对措施作出了补充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和第十八条规定)
四、关于条例体例问题
原条例未分章节,现条例参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共分九章六十条。条例的章节及条文规范,既考虑了结构的完整性,又充分体现了云南防震减灾工作的特色实践;既考虑了与原条例的衔接,又考虑了与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