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体育局(不含河口县):
现将《红河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6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21〕26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特制定《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工作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张学理 州教育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缪 黎 州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汪 号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张健民 州教育体育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张 楠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科科长
王永章 州教育体育局职成教科科长
白 斗 州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除河口县外的12县市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以上人员若有变动,由担任相应职务人员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事项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三、适用范围
除河口县外的12县市内。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五)《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六)《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七)《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八)各县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五、审批机关
除河口县外的12县市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部门审批。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是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三是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四是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七、审批条件
(一)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结构的人才需求相适应。
(二)审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三)名称符合《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四)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停止审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五)审批改革举措:(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和校长变更的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八、审批流程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筹备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工作日)
九、审批材料清单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指导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