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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企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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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4 信息来源:红河州投资促进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稳增长促发展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红政发〔2020〕4号)精神,州招商委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红河州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奖励办法》,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如对《奖励办法》相关条款不解的,请与州投资促进局联系,联系人:陈清书,联系电话:0873—3732751,邮箱:553158662@qq.com。

  附件:1.红河州新落地外资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红河州新落地外资企业奖励资金审批表

    2020年3月18日

红河州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稳增长促发展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红政发〔2020〕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补对象

  在红河州内完成新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当年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投资红河州经济发展各领域,符合红河州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及当年达到外方实际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合资企业。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在红河州内完成新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当年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户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外资新落地是指2020年1月1日后新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二)当年到位资金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到位并已纳入省商务厅统计输机的实际利用外资,合资企业的到位资金统计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红河州新落地外资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利用外资规模及申报企业申报承诺等,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系统登记信息(由州商务提供)。

  (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四)申报年度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等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五)同一主体投资不同项目,需提供投资主体与各项目之间的股权关系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申报时间

  奖励金申报时间每年两次,分别为:

  第一次申报时间:1月1日至1月31日,第一次审核兑现时间:2月1日至3月1日。

  第二次申报时间:7月1日至7月31日,第二次审核兑现时间:8月1日至8月31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填报《红河州新落地外资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政策宣传和指导企业进行申报材料填写。

  (二)审核。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上报至红河州投资促进局,红河州投资促进局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红河州商务局、红河州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红河分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及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并由所属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红河州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奖励。

  第七条 资金拨付

  红河州投资促进局依据审核及公示结果,将拟定资金拨付申请报红河州财政局审核,经红河州财政局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拨付红河州投资促进局账户,红河州投资促进局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拨付给受奖企业(受奖企业需及时开具收款收据)。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享受本办法政策规定奖励的企业需承诺3年内不迁离红河州,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奖补企业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受奖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合红河州投资促进局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附则

  (一)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年度,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由红河州投资局会同红河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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