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农村(农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州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州委建设云南绿色发展增长极的部署,提升红河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质量、品牌、影响力,我们根据《红河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三年行动计划》文件精神,制定了《红河州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州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及电话:陶剑锋、何京润,0873-3732600。邮箱:hhzwnbmsk@163.com。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及电话:宋 蕾,0873-3732076。
州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管 姝,0873-3732487。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红河州财政局
2021年5月8日
红河州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红河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三年行动计划》(红办通〔2021〕7号)精神,为规范全州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奖补资金的申报兑付,特制定本指南。
一、奖补对象
在红河州辖区范围内符合《红河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三年行动计划》奖补政策的主体和单位。
二、奖补方式
按照“先认后补、先审后补”的原则,对在2021年至2023年内符合红河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奖补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奖补范围及标准
(一)绿色有机认证
1.新认证绿色食品,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
2.每年证书到期续展绿色食品,每个补助1万元。
3.新认证有机农产品,每个一次性补助4万元。
4.每年持续认证有机农产品,每个补助1万元。
(二)名牌名品创建
1.首次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10大名品”的,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别奖励60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分别奖励50万元。
3.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1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20佳创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农业龙头企业培育
1.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州级农业龙头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名牌名品创建、龙头企业培育多项奖补政策的,按最高标准只给予一次奖补。
四、申报时间
2021年5月8日至2024年3月31日止,每年3月、7月各集中申报受理一次奖补项目。
五、申报程序
采取纸质材料逐级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
(一)自愿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和单位,按照本指南要求自愿进行申报,向县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主体要如实、准确、全面填报相关材料。
(二)县级初审
县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工信、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基本情况,以及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证书有效性、名牌名品名企创建情况、资金补贴标准额度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行文报州农业农村局。
(三)州级审核
收到县级上报文件后,州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工信、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对县市汇总上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申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州农业农村局将最终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州财政局收到州人民政府批示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补资金。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申报表内容包括申请主体和单位的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情况、申请奖补项目及金额等,申报表加盖公章(附件1)。
(二)承诺书。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附件2)。
(三)佐证材料
1.基本资料。企业和合作社提供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明。
2.相关证明资料。申请绿色有机认证奖补的,提供由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国内外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认证还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备案产品清单。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奖补的,提供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公示相关证明,以及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云南省绿色食品牌评比表彰奖补的,提供获评云南绿色食品牌“10大名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的证明文件。申请龙头企业奖补的,提供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的证明文件。
七、跟踪管理
(一)日常监管。县级农业农村、工信、财政、市场监管部门为本辖区日常监管主体,要加强对获得奖补资金的主体及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监督抽查。每年由州农业农村局牵头,工信、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获得奖补资金的主体进行情况核实,出现与申报事实严重不符、弄虚作假等情形,收回补助资金,涉及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附则
(一)本指南由州农业农村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红河州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
2.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