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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企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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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州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全面“两孩”政策下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生育保险稳健运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1〕106号)精神,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提高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州级风险调剂金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州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0.4%提高到0.7%;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缴费费率从1%提高到1.8%。

  二、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州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州级风险调剂金从各县市当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中提取,风险调剂金规模达到和保持当年基金收入的20%左右时不再计提。2018年、2019年均按各县市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入的10%计提,以后年度按不足差额和比例计提。各县市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如数上缴当年的风险调剂基金。

  风险调剂金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市生育保险基金完成预算收入,累计基金结余使用完毕,基金支付仍出现缺口时,应优先由县市政府安排缺口资金的40%进入同级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州级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安排补助60%。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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