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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

  • 索引号: 20240913-221042-61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7-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公示(十八)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6月5日进驻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已陆续交办。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认真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省第20批转办我州3件转办件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D530000201806240011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蒙自市兴州路科海怡园小区楼下,有两家餐馆是用车库私自改建的,经营时油烟很大,并且污水随意外排,营业到晚上12点左右,噪音扰民。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在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4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蒙自市办理,并要求蒙自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4日,蒙自市在收到D530000201806240011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李玉龙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为责任单位,局长李强为责任人,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6月25日19:00,联合调查组一行18人,到蒙自市兴州路科海怡园小区实地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蒙自市兴州路科海怡园小区楼下有2家小吃店,具体情况如下:

  1. 蒙自三跺脚田园农家菜馆(屏边田园农家菜馆)。位于蒙自市兴州路科海怡园小区1幢1号商铺,经营者方敏。2017年5月开始营业,2018年4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32MA6KF64E47),《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变更中,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备案号:201753250300000946),现有餐桌14张,厨房有两眼环保电灶1台,未安装油烟净化器。

  现场检查时,该小吃店正在营业,产生的油烟直接向下水道排放,未发现污水外排问题。

  2. 蒙自故乡园小吃店(马帮金乡园)。位于蒙自市兴州路科海怡园小区1幢4号商铺,经营者倪泳。2016年取得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文件(蒙环备〔2016〕1252号),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2MA6KH92E0L)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25325030017459)。营业面积约70平方米,厨房有液化灶2眼,安装有油烟净化器。

  现场检查时,该小吃店正在营业,因小吃店更换排烟管道,油烟净化设施未运行,油烟未经过净化处理直接向下水道排放,未发现污水外排问题。

  3. 2018年6月25日19:00至20:30,蒙自市环境监测站对上述2家餐馆进行了噪声监测。根据《蒙自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定》,此地段为居住、商业混杂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Ⅱ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排放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监测结果显示:蒙自故乡园小吃店(马帮金乡园)营业时西面噪声62.6分贝,超标2.6分贝。蒙自三跺脚田园农家菜馆(屏边田园农家菜馆)营业时西面噪声68.1分贝,超标8.1分贝。

  (四)2家餐馆存在使用小区商铺和私自改建商铺后面的1—3幢车库为餐馆,车库使用功能已改变,与原规划审批要求不相符的情况。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28日,蒙自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在市环境保护局401室,约谈了蒙自三跺脚田园农家菜馆(屏边田园农家菜馆)的负责人方敏、朱俊明,蒙自故乡园小吃店(马帮金乡园)负责人倪泳。

  (2)责令2家餐馆立即停业整改,并对2家餐馆油烟未经油烟净化器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

  (3)要求2家餐馆安装油烟净化器,并及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和油烟去除率达标。

  (4)要求2家餐馆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对餐馆前面的环境卫生及时清洗并保持干净整洁。

  (5)对2家餐馆噪声超标行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负责人进行警告处罚,并要求现场进行整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擅自改变车库使用功能的业主作出相应处罚,并责令上述业主按照原批准规划要求恢复原状。

  整改时限: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蒙自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李玉龙  蒙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蒙自市政府督促2家餐馆按照有关要求限期进行整改,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举报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2. 要求蒙自市政府督促2家餐馆整改完成后,在营业过程中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油烟净化器正常运行、环境卫生整洁,较小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3. 要求蒙自市政府加大区域内餐饮行业的监管力度,及时排查整治餐饮扰民问题,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D530000201806240012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从个旧到元阳的红河,沿线20多公里河道有采沙的20多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并存在安全隐患。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4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红河州水利局办理,并要求州水利局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4日,红河州水利局在收到D530000201806240012号转办件后,州水利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州水利局局长余玉龙为责任领导,及时组织河长办、防汛办、水政支队会同个旧市水务局、元阳县水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个旧市、元阳县辖区内红河干流上共有采砂场34个,其中:个旧市辖区采砂场18个(停采已拆除2个、停采待审批16个);元阳县辖区采砂场16个(有证采砂场13个、非法采砂场3个,已全部停采)。2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时,均明确了采砂范围、禁采区、禁采时段、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开采总量控制、弃料处理、安全度汛措施等,并结合防汛、河长制、河道建设、水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根据《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开展红河干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红水发〔2017〕56号)要求,2017年8月18日起,个旧市、元阳县已暂停红河干流河道采砂审批,对原有河道采砂户也暂停了采砂证年审。

  1. 关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红河州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南沙电站大坝下游南沙大桥断面水质目标Ⅲ类,2018年1—5月水质均达标;马堵山电站大坝上游蔓耗桥水质目标Ⅱ类,2018年1—5月水质均达标;南沙大桥和蔓耗桥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均符合红河州水功能区划要求。但部分采砂场因管理不规范,采砂深度不一,且存在侵占河道及河滩地的行为,对水域岸线造成一定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2. 关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红河干流各采砂场均不同程度存在占用河道和河滩地加工、堆放成品砂石的情况,特别是左岸占用河道相对严重,采砂船停靠不规范、固定不牢固,个别砂场在河道中间堆放砂石、部分深坑没有及时复平,汛期河道行洪存在安全隐患。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个旧市辖区整改措施

  ①2018年6月25日,对18个采砂场采砂或拆除工作进行无人机航拍,准确掌握其作业情况。

  ②2018年6月25日,召开红河干流采砂户座谈会。要求拆除的采砂户必须加快拆除进度,不拆除的停产待通知,不允许出现乱采乱挖、破坏河道安全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汛期内采砂船必须固定,禁止人员在船上逗留、住宿;已采掘的砂石尽快销售,未销售的务必与河道保持安全距离,整齐堆放,禁止影响河道安全、有碍行洪。

  ③2018年6月27日,对16家采砂户下发《个旧市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个水责停字〔2018〕1—16号)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个水责改字〔2018〕1-16号),要求各采砂户2018年6月29日前制作完成水泥桩,用于固定采砂(运砂)船只;2018年8月31日前清除占用自然河道、河滩地的所有砂石。由个旧市水务局负责按照时限要求监督落实并组织验收。

  (2)元阳县辖区整改措施

  ①2018年6月25日,成立元阳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

  ②2018年6月26日,印发《元阳县红河干流(元阳段)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元政办发〔2018〕79号),启动红河干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

  ③2018年6月27日,对13家采砂户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计划于2018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红河州水利局

  责 任 人:余玉龙  红河州水利局局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以规划引领采砂规范化。由红河州水利局牵头尽快编制完成《红河州红河干流采砂规划》,科学划定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合理确定可采期、禁采期、可开采总量、年度可开采控制总量、开采深度等指标,促使红河干流等河道采砂走上科学、依法、有序开采的轨道。

  2. 以强化监管规范采砂现场管理。由红河州水利局负责督促涉及的2个县市,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采砂现场管理基本规范,加强巡查执法监管,切实解决好占用河道加工、占用河道堆放砂石料、废料乱扔、采砂船无序停放等突出问题,确保采砂现场规范有序。

  3. 以河长制推动河道采砂规范管理。要求个旧市政府、元阳县政府切实履行工作责任,积极推进红河干流河长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以全面落实河长制、加强河道采砂监管,促进红河干流河道采砂依法依规、规范有序。

  三、X530000201806240003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弥勒市西一镇雨龙村委会主任、总支书记马学忠在他管辖区内,利用职权,联合老板开采石场(云贵采石场、磨香井石场、心心石料场),并占用600多亩山地,挪用生态补贴。

  (三)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在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4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弥勒市办理,并要求弥勒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4日,弥勒市在收到X530000201806240003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俊峰任组长,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西一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关于“云贵采石场、磨香井石场、心心石料场”的调查核实情况

  弥勒市西一镇云贵采石场位于弥勒市西一镇雨龙村委会麦冲村小组,2004年12月建厂,法人帅云贵,2007年采石场转卖给连芬,已办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证照,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最近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09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证号为C5325262009107130057074,矿区面积0.0891平方公里。安全生产许可证最近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证号为(云)JZ安许证字〔2011〕151600,2014年7月停产。连芬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动工开采,期间断断续续动工,西一镇林业站多次向采石场下发了停工通知,截至2014年7月23日,该石场实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6.56亩,采石面积已经超过西一镇处理范围(5亩,即3335平方米),根据《森林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西一镇林业站于2014年9月将该石场材料移送弥勒市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经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决,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石场关闭后,产权人未向弥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弥勒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2月28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申请注销。

  弥勒市西一镇磨香井石材厂位于雨龙村委会麦冲村小组,小地名毛阴坡。2004年8月建厂,初始法人为何芳,2009年12月,由何芳转让给丁杰,已办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证照,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09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日,矿区面积0.0911平方公里。安全生产许可证最近期限为2011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4日,2013年上半年停产。丁杰因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开采,西一镇林业站多次下发停工通知及植被恢复通知书,期间石场断断续续开采,截至2011年7月14日,该石场违法占用林地采石,面积为4.6亩(3068平方米),西一镇林业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磨香井石场处于3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该石场被罚款后基本停止开采,并恢复开采区部分植被。石场关闭后,产权人未向弥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弥勒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发布注销公告后于2018年2月28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非申请注销。

  弥勒市心心石料有限公司(西一镇毛衣拨皮采石场):位于西一镇毛衣拨皮山,磨香井石场旁。2004年8月建厂,初始法人陈波,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证照,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及营业执照。于2005年1月开始开采,2009年左右,陈波以150万元转让费将石料厂转给张志忠,张志忠仍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情况下继续开采。最近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09年8月24日至2014年8月24日,证号为C5325262009087130034431,矿区面积0.1237平方公里。安全生产许可证最近期限为2011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12日。2013年5月,戚永强从张志忠手中承包了石料厂,期间断断续续开采,于2014年5月停产。截至2014年2月,该石场实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0.47亩,采石面积已经超过西一镇处理范围(5亩,即3335平方米),根据《森林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14年7月,西一镇林业站将此情况报告弥勒市林业局,并在2014年9月将该石场材料移送弥勒市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经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石场关闭后,产权人未向弥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弥勒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发布注销公告后于2018年2月28日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2. 关于“红河州弥勒市西一镇雨龙村委会主任、总支书记马学忠在他管辖区内,利用职权,联合老板开采石场(云贵采石场、磨香井石场、心心石料场),并占用600多亩山地”的调查核实情况

  一是通过走访调查,涉及的3个采石场,占用土地农户约30户,分别为麦冲村小组:姜天华、潘文林、潘学云、岳文亮、马天录、潘学玉、姜吉成、段月芳、何峰、武云彪、何文学、毕光才、姜文兴、岳培英、何文清、毕文明、杨飞英、何文兴、毕光宗、潘伟、姜云锋、潘立兴;阿雨龙小组:毕志刚、岳贵良、姜学宗、毕学文、岳绍生、毕光宗、李正华、毕光明、毕学仙。二是通过用谷歌地图框算图斑大概面积,3个采石场总共占用耕地面积约为121.6亩,违法占用林地面积71.63亩,均已依法进行了查处。三是经调查核实,举报中的3家采石场均是个人独资经营,未发现马学忠利用职权与老板联合开采石场的情况,因此,关于“红河州弥勒市西一镇雨龙村委会主任、总支书记马学忠在他管辖区内,利用职权,联合老板开采石场(云贵采石场、磨香井石场、心心石料场),并占用600多亩山地”的举报无证据证实,该举报不属实。四是经核实,被举报人马学忠直接或间接参与的公司企业有麦香雨农庄、弥勒市振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经弥勒市国土资源局核实,麦香雨农庄占地约10亩,为灌木林地及一般农用地混合地,现状为餐饮农庄,弥勒市振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占地约30亩,为设施农用地。

  3. 关于“挪用生态补贴”的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6月26日,弥勒市组织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到西一镇进行调查,核查西一镇财政所、农经站2015年至2017年农合补贴的兑付情况。2015年兑付草原生态补贴593人,金额 37237.95元;农资综合补贴593人,金额 297712.48元;农作良种补贴592人,金额74592.35元。2016年,兑付草原生态补贴576人,金额 62063.24元;森林生态效益补贴597人,金额153010元;农业支持保护补贴593人,金额362112.21元;小麦“一喷三防”补贴595人,金额22617.55元。2017年,兑付草原生态补贴607人,金额 153010元;森林生态效益补贴579人,金额62063.26元;农业支持保护补贴598人,金额382820.06元;小麦“一喷三防”补贴589人,金额2238.79元。西一镇3年共计兑付6512人,补贴金额1609477.89元。弥勒市兑付农民的补贴款均通过“一折通”进行,即乡镇提供名册,弥勒市财政局直接将兑付款通过信用社划转到农户银行卡内,乡镇和村委会均无法接触到补贴资金。另外,近3年来,均未发现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将补贴款拨付到村委会账户的情况,未发现挪用生态补贴的情况。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根据《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整顿关闭石蒙高速公路(弥勒段)面山砂石料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弥办发〔2015〕95号)文件精神,按照严格依法、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改、提升”等措施,进一步整顿关闭石蒙高速公路(弥勒段)沿线面山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等各类砂石料矿山,确保高速路面山范围内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治,矿山污染环境问题得到全面解决,同时,加大对关闭矿山的巡查检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举报件中的3个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8年6月29日由红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6号注销;弥勒市西一镇云贵采石场工商营业执照于2018年5月31日已注销,弥勒市西一镇磨香井石场工商营业执照于2018年2月7日已注销,弥勒市西一镇心心石料场无营业执照;3个石场采矿权许可证于2018年2月28日已永久注销。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弥勒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胡  伟  弥勒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按照《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弥政办发〔2018〕76号)精神,全面落实森林管护工作责任、严格林地保护利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严格执行《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弥勒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状》(2016—2020年),将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把森林面积、蓄积、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的增长等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强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和审计评价作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不力,导致年度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多发的,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既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处理,追究管护直接负责人责任。对故意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报的,督促有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全市通报,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对达到问责情形的,严格问责;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依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弥勒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邱云春  弥勒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3)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资金发放、使用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充分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如发现违法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弥勒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李永红  弥勒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弥勒市政府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将3个采石场纳入通道面山绿化项目,开展植被恢复工作。

  2. 要求弥勒市政府切实加大区域内采石场的监管力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联动执法,合力打击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应新时期环保工作要求,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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