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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

  • 索引号: 20240913-221040-68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7-0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公示(十七)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6月5日进驻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已陆续交办。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认真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省第19批转办我州的D530000201806230013号转办件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投诉人是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的村民代表,反映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破坏该村基本农田100多亩,损坏集体林区100多亩,土地流失几十亩。2004年砖厂利用76年和79年云南省里的两个批文,采取不正常手段,欺上瞒下,没有按批文要求,向个旧市申请补办了两个土地使用证,大概土地面积100多亩,这部分土地没有支付补偿款。目前,出现了一地两证的情况(一个是村民手里的土地承包书,另一个是砖厂的土地使用证),请督察组调查处理。具体情况会用信件的形式邮寄昆明市第98号信箱。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3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3日,个旧市在收到D530000201806230013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汪霞任督办领导,鸡街镇政府牵头,镇长林海涛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工信局、农业局、鸡街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于1972年成立,成立之初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1976年经云南省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76)云基设字第63号文件《关于州建公司砖瓦厂征用土地的批复》,1979年云南省民政厅(79)云民民字第561号文件《关于州建公司砖厂征用土地的批复》要求,共计征用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97亩土地。

  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1976年申请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同时,经云南省计委(76)云基设字第63号文件批准,先后向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委会支付征地款3735.72元和23000元,并附有相关单据,不存在未兑付征地款的情况。

  2006年,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个旧市法院鸡街法庭起诉刘章云(小芭蕉村民)侵占了该公司已取得土地证的土地,个旧市人民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个鸡民初字第51号,判决刘章云退还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个旧市国用(2004)第1130号、11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11520平方米的土地。法院判决后,引发了该村村民的不满,2006年至2007年期间,小芭蕉二组五社代表何秀琼将个旧市人民政府分别上诉至红河州中院、云南省高院,2007年12月8日,根据省高院《行政裁定书》(2007)云高行终字第55号内容,本案上诉人第五生产合作社是村民小组之下的合作社,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适格主体,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特驳回上诉人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第五生产合作社的起诉,并撤销红河州中院(2007)红中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定。但村民对省高院的判决表示无法接受,一直到市级、州级等有关部门上访。2016年以来,为妥善解决该问题,由个旧市政府牵头,州建集团、市国土资源局、鸡街镇政府就此问题开展了多次协调,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具体处理协议。

  (一)关于举报反映内容“2004年砖厂利用76年和79年云南省里的两个批文,采取不正常手段,欺上瞒下,没有按批文要求,向个旧市申请补办了两个土地使用证,大概土地面积100多亩,这部分土地没有支付补偿款。目前,出现了一地两证的情况(一个是村民手里的土地承包书,另一个是砖厂的土地使用证)”的调查核实情况

  2004年7月,个旧市先后对申请登记土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取得了一系列真实充分的地籍资料证明。该宗土地登记申请人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16日向个旧市政府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已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卡,并设立土地档案依法管理。申请人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于2005年1月4日取得了由个旧市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文号为个旧市国用(2004)第1130号、1131号,面积分别为1381平方米、63817.98平方米。经核查土地登记档案,该两宗土地不存在重复登记发证的情况。

  (二)关于举报反映内容“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破坏该村基本农田100多亩,损坏集体林区100多亩,土地流失几十亩” 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使用的土地为该厂持证土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厂区附近近期未发现有取土及挖土等痕迹。因州建砖厂停产多年,厂区内无设备、无人留守,周边大部分原取土点已经被附近村民耕种,现场也不存在毁坏林木的情况。个旧市林业局出具的《个旧市林业局关于中央环保督察D530000201806230013号转办举报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个林字〔2018〕93号)证明,对照个旧市公益林区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2007年鸡街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资料,确认州建砖厂不属于林地。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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