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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电子商务项目信息发布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221123-20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商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1-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商务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红商务发〔2021〕4号

建水县、河口县工商信局(商工信局)、财政局、扶贫办:

  现将《红河州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州商务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红河州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2020〕27号)精神,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专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扶贫办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监管部门职责:

  1.州商务局主要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定详细计划;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自查、自评,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并做好公示工作。

  2.州财政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批,配合州商务局、州扶贫办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方面按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州扶贫办主要负责配合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第五条 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扶贫办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出台县级工作方案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备案,并在县人民政府网开设“综合示范专栏”公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以及2020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拨付。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鼓励优先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中央财政资金聚焦服务提升,硬件设施坚持实用、节约原则,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提取工作经费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支出等。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5%。

  第九条 示范县要按照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和程序管理使用资金,按照资金支持范围和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整体打包、分区域打包、分项目打包等多种方式细化项目。承办企业选择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撑体系的建设项目,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承办企业选择过程中,设立征求意见窗口和举报窗口,按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公开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确保招投标过程在“阳光”下进行。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通过公开招投标支持的,按照中标合同约定进行拨付;通过财政补助方式支持的,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审批后拨付。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扶贫办提交初验申请。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扶贫办接到初审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初验,初验结果经过示范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备案。验收结论以商务部、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估验收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经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扶贫办初审,示范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备案方可调整。项目调整后,项目实施单位按调整部分资金差额原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自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扶贫办下达通知后1个月内,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原渠道退回。

  第十四条 凡是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中心(站点)、物流配送体系等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严禁仅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严禁挤占挪用。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州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州商务局、州扶贫办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凡发生(现)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州、县财政、商务、扶贫办及项目承办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做到资料翔实、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合规,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与上级财政、商务、扶贫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资金管理文件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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