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电子商务项目信息发布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221108-30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商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3-31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修定《红河州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州级统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石屏县、泸西县、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屏边县、金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按照《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的通知》(云商电〔2020〕23号)验收条件中“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已使用90%以上”规定及《红河州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州级项目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现对《红河州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州级统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五章,第12条修定如下:
首次拨付在项目启动建设后20个工作日内拨付合同金额的30%;第二次拨付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60%时,由项目承建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单位审验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合同金额的30%;第三次拨付待全部建设内容完成后,由项目承建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单位审验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合同金额的40%。
附件:《红河州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州级统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红河州大抓电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
红河州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州级统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2019〕14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50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是综合示范工作的州级牵头部门,负责推动和建立州级统筹项目工作协调、推进、督查机制。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扶贫办是综合示范工作的县级牵头部门,负责示范县项目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州级统筹推进、县级主导实施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支出,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支持。支持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低于50%。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1.建设或改造1个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州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按要求设立配套的电商公共服务功能区域,与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衔接,形成州、县、乡、村电商公共服务一张网。
2.整合电商产业链上的优质服务资源,重点提供产业培育、品牌打造、企业孵化、链条集成、营销推广、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3.建设1个集管理、服务、信息等于一体的州级电子商务云服务系统和7个县级子系统,具备服务内容展示、服务资讯发布、电子商务培训、电商企业展示、电商统计分析等功能,同时预留开放端口,接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各县市电商服务站点和电商企业相连接,实现数据对接共享。
4.开通微信公众号,制作电商宣传片不少于2部、举办电商发展论坛不少于2次,大力宣传电子商务政策和示范县创建成果。
5.建设1个州级电商直播中心,带动全州电商直播营销推广。
第六条 物流仓储配送体系:
1.建设1个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州级物流仓储配送中心。
2.大力推广城乡高效配送“双向互漏”(N+1+N)试点经验,引导州级物流快递、传统商贸等货物资源共享仓储设施,实施城乡物流“统仓共配”,提升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3.开发1个集仓储、车辆、信息、支付等功能于一体的州级智慧物流综合服务系统(含移动端APP),实现物流仓储管理智能化、物流信息采集跟踪实时化、在途货物追溯可视化、物流运费支付结算在线化。
4.智慧物流综合服务系统与第三方物流快递企业信息平台或其他区域物流中转站对接,保障物流配送信息的及时、准确和畅通。
5.建设15个以上电商“云仓”,汇集社会闲散仓库资源,形成社会化公共分仓,实现货物信息共享、货物就近配送,减少配送时间,提升用户体验。
第七条 农产品供应链体系:
1.打造“红河九红”州域农产品公共品牌,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发展规划,建立“红河九红”品牌准入标准,甄选示范县达到准入标准的特色优势产业产品进入“红河九红”品牌,形成“红河九红+县域品牌(产业品牌)+企业品牌+特色品牌”母子品牌运作模式,建成红河州区域公共品牌及营销体系。
2.建立1个州级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和7个县级子系统,对各示范县5个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信息采集和溯源,应用农产品身份证(二维码追溯标识)实现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全程可追溯。
3.建立健全货质量监管制度和非SC认证产品二维码可追溯体系,确保网货供应安全。
4.建设州级和地方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制定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的市场流通标准,统一标准管理,强化农产品标准维护和管理。
5.选择各示范县3户以上规模大、产销链条全、影响力大的龙头企业率先实施农产品流通标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6.推进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营销推广升级,按照全网整合营销的理念,加大营销渠道开拓及品牌推广,在确定网络营销重点渠道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产品、价格、渠道、促销策略,强化渠道供应链管理。
7.利用抖音、微信、直播等新媒体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渠道,广泛开展农产品精准营销和品牌宣传推广。
8.对接线上第三方电商平台与线下传统销售渠道,构建农产品多渠道、立体化营销模式。
9.聚焦农产品上行销售,集中优势兵力打好歼灭战,全州农村网络零售、农产品网络零售同比增长均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
10.升级改造1个州级电商大数据中心,搭建7个县级电商大数据可视化子系统,集数据采集、数据集成、数据开放为一体,具备大数据监测和可视化功能,对全网全行业及细分类目市场数据进行多维分析及展现。
11.建立完善县、乡两级电商大数据采集机制,依托邮政快递物流中心、乡村物流配送网点、乡村电商服务站点等渠道,实时采集工业品下行、农产品上行的物流信息,反映本地消费状况和农产品市场占有率。
12.定期提供电商大数据分析运用报告,让数据服务于农产品生产者、网商与服务商、政府及其部门,发挥数据在帮助生产者配置产能、网商开展精准营销、政府指导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电商大数据系统运行达到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标准。
第八条 电商人才培训体系:
1.充分利用电商园区、电商企业、电商协会等资源,建立“基地管理员+项目经理+创业导师+专家咨询+商业网络”五级孵化培训模式。
2.举办各类电商大赛,培养电商技能人才,大力挖掘一批优秀农村青年电商创业典型。
3.全州电商职业经理人、电商精英培训人数不少于800人次。
4.整体培训满意度高于90%。
5.围绕优势产业、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及其产品的市场营销情况,做好相应的电商孵化和电商培训的课程设计,开展从业人员电商技能培育和人才培养。
6.建立电商中级人才、高级人才的评价标准,加大对龙头企业、传统企业负责人以及电商带头人的电商培育和培养力度。
7.培养通晓电商发展、快速捕捉前沿技术、精通现代商务活动、善于提出电商应用方案,熟悉电子商务产业链、精通物流技术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才和复合型商务人才,建立电商高端人才库。
8.整合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创建和培养一批本土的农产品电商供应链团队、网络直播营销团队、电商运营服务团队等优质品牌团队。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按照《红河州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州级项目资金分配表》相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州商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绩效评估。州扶贫办参与协调配合项目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管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州统筹实施的项目由承办企业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州商务局负责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州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为确保资金安全,原则上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即首次拨付在项目启动建设后20个工作日内拨付合同金额的30%;第二次拨付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60%时,由项目承建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单位审验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合同金额的30%;第三次拨付待全部建设内容完成后,由项目承建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单位审验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合同金额的40%。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承办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本州范围内任何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项目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企业向州商务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州商务局牵头成立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承办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州商务局同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方可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