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全州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加强社会组织审计和财务管理,现将《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严格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红政发〔2021〕22号)文件精神,将保留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财政预算。
二、规范社会组织审计。参照《红河州社会团体审计报告格式》《红河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格式》文本,做好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成立登记时不得以银行验资证明函代替验资报告,不得以年度审计报告代替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和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附件:
1.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红河州社会团体审计报告格式
3.红河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格式
红河州民政局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