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的函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3-29    浏览次数: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州级登记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州民政局将对州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2021年年度检查。现将《州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事项须知》发给你们,相关内容已经登载在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参加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6月30日前报送州民政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7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为提高年检实效,我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年检结论。

  附件:州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红河州民政局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州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截至2021年6月30日前经州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填写和报送等相关工作。

  (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完成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1年度)》和上传相关材料

  请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访问“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ynshzz.com)——点登录——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密码忘记的需要点忘记密码进行重新设置密码进行登录)——点击“网上年检”——认真阅读年度检查填报须知——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年检填报须知”——点击“已阅并承诺”按钮——在线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1年度)》表单;上传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有前置许可审批的《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及附页(格式pdf),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的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各单位按要求填报表单、上传电子材料后,若点击“暂存”按钮,可修改数据,若点击“提交”按钮,进入预审,不可修改。审核机关预审反馈“补正”,各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补正后,重新“提交”。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网上审核通过后,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1年度)》下载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与其他需提交的年检材料一起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和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年检无此环节。

  (三)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州民政局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1年度)》(原件一份);2.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有前置许可的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及副页(复印件各一份);4.有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收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专项工作总结(原件一份);5.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的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疫情期间,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年检材料,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

  (四)确定年检结论。州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对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抽查审计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将依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发布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结论将在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公示,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关注。

  (六)加盖年检印鉴。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州民政局加盖年检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三、年检咨询及联系方式

  年检业务咨询联系人:冯潇霆、胡志勇、杜晓画、杨荣熙,0873-3728929、3736192,社会组织QQ群:214824112。

  年检技术咨询联系人:方欣程,已加入995997269群号的继续使用,新来的可加入734217210群号。

  地址:蒙自市民安路226号州民政局办公楼5楼(526室、527室)邮编:66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