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政办发〔2017〕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
《开远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实施意见》已于2017年9月27日,经开远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30日
开远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200号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红政办函〔2017〕35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实施意见。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作为决策机关,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开远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编制或调整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布局、城镇体系、城市建设、历史风貌街区等重要事项的规划;编制教育、卫生、民政等重大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编制和调整市级财政预算、一千万元以上大额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社会公共资金的使用和安排;
(三)涉及开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制度规范;
(四)制定和调整社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公共卫生、交通安全、劳动就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科技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和民生支出的重大事项;
(五)经授权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六)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转股、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重大政策、重大合同行为;
(八)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九)五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形成五千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确定,重要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
(十)其他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并由政府提出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以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按照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执行。为了应对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五大程序决定,原则上对未按要求开展以上程序的,不得报请市政府决策。
第五条 除法律有规定的涉密事项或者需要紧急决策以外,所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听证等多种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书面建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未进行专家论证或者论证未获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生存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风险进行评估。
第八条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作出决策前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把好合法性审查关,确保提交政府审议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是保证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但在事情特殊的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重大行政决策可以直接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提交本级政府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决定,对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执行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已对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受委托专家、专业机构违规、违法提出意见或者参与咨询论证不规范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能够得到切实贯彻落实,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开展适时督查,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