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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83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12/1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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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民函〔2019〕32号

李金福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待遇的建议》的第183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村级干部待遇问题”的建议

  2019年,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规定,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把落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摆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于今年3月底前按照标准将第一季度待遇差额部分拨付到村组干部。严禁任何地方和单位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要把落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纳入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每年对村组干部待遇落实情况组织专项调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绩效考核评价,对村组干部待遇保障落实到位、保障支持力度大的地方,涉农财政奖补资金给予倾斜;对落实不到位的地方,约谈有关责任人,约谈后整改不到位的,省级、州级财政按规定扣减转移支付。

  中共泸西县委组织部、泸西县财政局、泸西县民政局、泸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泸西县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泸组发〔2019〕42号)规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村组干部待遇调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各乡镇要认真执行文件要求,于2019年3月底前按照标准将第一季度待遇差额部分拨付到村组干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把落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纳入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将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每年对村组干部待遇落实情况组织专项调研,对落实不到位的乡镇,约谈有关责任人。各乡镇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村委会干部和村小组干部人人知晓,营造关心关爱基层干部的良好氛围。

  二、关于“在制度上保障村级干部的待遇落实”的建议

  2019年,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核定,并随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每年调整一次,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地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基本报酬上浮不低于20%。

  中共泸西县委组织部、泸西县财政局、泸西县民政局、泸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泸西县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泸组发〔2019〕42号)规定,村干部的基本报酬保障标准为: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2500元/人/月,党总支书记2100元/人/月,村委会主任1900元/人/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1800元/人/月。 在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的基础上,建立村干部绩效补贴制度,保障标准为:按照“优秀”“好”“一般”三个考核等次,每年给予每个村35000元、30000元和25000元绩效补贴,并按照村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优秀”“好”“一般”三个等次直接补助到个人。村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可领取经营管理报酬,保障标准为:村集体经济创收用于奖励的基数为当年的经营性纯收入,5万元以下的不给予奖励;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当年经营性纯收入的10%;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当年经营性纯收入的20%;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奖励当年经营性纯收入的30%。

  为解决村组有钱办事的问题,2015年《中共红河州委关于开展基层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零公里”工程的实施意见》(红发〔2015〕5号)文件规定在保障村委会工作经费的基础上,严格落实“村党总支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3万元,村居民小组工作经费1千元,其中州级财政补助每个村居民小组5百元”。

  三、关于“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关爱激励力度”的建议

  2014年6月1日颁发实施的《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红政发〔2014〕74号)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0元分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任意档次,按年缴费。《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7〕37号)明确规定“在职(在岗)行政村(社区)干部,个人应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县市政府全额资助”,2017年个人缴费标准每年每人180元。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文件,规定离任补偿采取一次性补偿办法,根据享受对象任职年限,每任职一年补偿一个月岗位补贴,补偿费按离任时最后一个月固定补贴为标准计算。在职期间辞职、自动离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被罢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享受此待遇。目前全州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中共泸西县委组织部、泸西县财政局、泸西县民政局、泸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泸西县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泸组发〔2019〕42号)规定,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000元及以上档次的村干部,按照在职村干部任职年限给予补助,对连续任职6年以下的每年按40%补助、连续任职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下的每年按45%补助、10年以上(含10年)每年按5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选择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村干部,按照在职村干部任职年限给予补助,对连续任职6年以下的每年按1200元的补助、连续任职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下的每年按1350元补助、连续任职10年以上(含10年)的每年按1500元补助。任期内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无法补助人员,每年一次性补助400元现金。对符合条件参保,但个人不愿缴费的,县财政将不予补助。连续任职是指连续担任村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职务,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从上述5个职位上互相发生变动的任职时间可计入连续任职时间。任期内自动离职、辞职、免职、被罢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之前从事村干部的身份不再保留,不计入连续任职时间。对村级体制改革前按月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离任村干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继续落实村级体制改革后正常离任补偿制度。

  感谢你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20日

  (联系人:高凯,联系电话:0873—372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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