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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18号提案的答复

红人社函〔2019〕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9/12/0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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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久发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及建筑工人伤残等级鉴定及理赔监督管理的建议》第118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早于1951年政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即对因工负伤职工的治疗补偿作出了明文规定。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及程序等。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等。这些待遇包括了各行各业职工从工伤医疗、工伤工资、工伤康复、工伤死亡、遗属生活等各个方面,极大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我州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了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组成的医疗专家库,鉴定时随机抽取专家3名,组成专家组根据《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14版)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残职工依据鉴定结论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伤残等级待遇 。

  在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商业性保险公司也积极参与到工伤保险事业中来。商业保险作为一种补充保险,其赔付标准、鉴定依据是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它与国家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有本质区别:一是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其约束力是保险合同;二是鉴定的依据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是《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14版),商业保险鉴定的依据依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目前的鉴定依据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等。三是赔付的标准不同。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由国家规定,商业保险的赔付标准由合同约定,司法鉴定后的赔偿由判决而产生。由此可见,国家对各类伤残人员的认定及待遇、赔付标准并未统一,但在国家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工伤保险的伤残鉴定、待遇标准是明确而统一的。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企业的安全生产在政府层面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在企业层面由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负责,在工地及车间由安全员负责,各司其职、各履其责。劳动监察机构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感谢你对我州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22日

  (联系人:程江红,联系电话:372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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