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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能源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88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9/12/20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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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能源函〔2019〕92号

李捌先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恳请从州级层面帮助协调解决大塘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绿春县开发公司干部职工入股本金、利息及增值价款的建议》第0188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0年3月9日,红河州开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参股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由红河州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其中绿春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

  2010年4月2日,红河州开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河开投)与绿春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绿春开投)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绿春开投向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投入的资金以红河开投名义持有,由其代为行使相应投资权利;红河开投不承担在行使相应股份权利所产生的经营风险、股权损失和其他法律后果;红河开投不对绿春开投的委托财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针对绿春开投提出的转让其名下干部职工个人股份事宜,经州能源局与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红河州开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对接,红河开投公司明确答复无力回购,对回购干部职工个人股份事宜要求绿春开投以书面材料形式经红河开投报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决议;云南大唐国际李仙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初步答复,同意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现行股价,报董事会批准后回购。

  感谢你(们)对我州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能源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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