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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红建函〔2021〕28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1/13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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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雨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客户供电设施资产管理提高居民小区故障停电快速抢修复电的建议》第107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一是针对客户资产供电设施居民小区故障停电快速抢修复电问题,牵头组织制定常态化的管理制度或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指导各县(市)开展工作并督促落实。二是各县(市)成立专项工作组,对供电设施未移交至供电部门的居民小区进行排查梳理,明确设备产权及运维责任,提前商定小区客户产权供电设施故障时的处置方案,避免供电设施故障时,因找不到维修主体或资金无法落实而无法及时恢复供电。三是对无物业管理单位、无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无法找到小区供电设施维修主体的,由各县(市)住建部门组织对每个地区招标确定客户资产供电设施抢修施工单位,在客户资产供电设施小区发生故障停电时及时开展抢修,复电后使用小区住房维修基金进行结算,达到快速复电的目的。四是各县(市)通过梳理、排查,对有移交供电设施意愿的居民小区,组织物管公司、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等协商筹集资金,对现有供电设施进行改造,达到移交条件后移交至供电部门管理。五是对于新建居民小区,住建部门在批准建设的同时,要求开发商明确供电设施是否同步移交,确定移交的如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不予验收,确定不移交的明确供电设施故障时的维修主体及抢修资金来源等问题。以上问题直接关系和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社会稳定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根据你们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是权力下放。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归集、 管理、使用职权下放县(市),缩短了在客户资产供电设施小区发生故障停电维修资金申报时限和流程,确保资产供电设施小区发生故障停电能够及时开展抢修,提高了抢修效率。

  二是主动协调。州级将主动与县(市)协调,要求县(市)对新建物业,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供电部门应参与供配电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供配电设施设备,由供电部门负责统一运行维护,从源头上杜绝居民小区出现新的合表用户。禁止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接管。进一步界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督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将业主大会决定,按规范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内供电设施设备,顺利移交给供电公司。同时,抓住国家对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契机,加快对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做到改造到位,验收移交到位。

  三是主动配合。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做好施工程队招投标工作,无物业管理单位、无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无法找到小区供电设施维修主体的,由各县(市)住建部门参与电力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每个地区资产供电设施抢修施工单位,在客户资产供电设施小区发生故障停电时得到及时开展抢修,复电后使用小区住房维修基金进行结算,达到快速复电的目的。

  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在未移交供电公司管理前,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供电保障工作,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供电故障不作为等行为。

  感谢您们对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1日

  (联系人:赵群,联系电话: 1364964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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