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民互动>建议提案办理答复>2018年>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2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8/09/26 16:10

浏览次数:

文号:红人社函[2018]14号

解宝泉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实现红河州内“门诊特慢病定点零售药店”异地结算的建议》第22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是国家对参保患者的特殊政策,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是对参保患病人员的倾斜照顾政策,有利于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解决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

  目前,国家和省、州各级对特殊慢性病就医购药有明确的政策要求,有相关的规定和规范,我省规定特慢病患者只能在定点医院门诊购药。我州为了方便和照顾广大特慢病患者,继续保持和延续原来的做法,在人口集中,规模较大,业务经营比较规范,执行医保定点协议较好的少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药店购买特慢病用药。我州是全省目前实行特慢病患者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少数州市之一。

  为便于管理,我州规定,县市可选择1-2个定点药店作为特慢病的定点药店,特慢病患者可在住地选择一家作为其购药的药店。特慢病定点药店的选定由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确定。目前,省厅正在测试特殊病、慢性病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我州将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逐步实现州内特慢病定点零售药店异地直接结算。

  按照国家《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处方开药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我州从方便患者、便于监管角度考虑,规定特慢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一次性购3个月的用药量,定点零售药店一次只能购30天的用药量。

  感谢你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0日

阅读下一篇

红河州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08号提案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