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在本行政许可实施范围。
二、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书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不予以许可的条件
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形式
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咨询接件窗口。(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楼内
2.网络受理
无
四、申请材料
船舶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据 |
备注 |
1 |
审核(审查)请示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2 |
船舶证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3 |
船舶登记申请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五、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红河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许可证件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红河州航务管理处领取。
八、咨询
窗口咨询: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楼内)。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3)3733239 3733240
九、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红河州行政审批中心监督检查科(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楼内)
电话投诉:0873-3197075
网上投诉:红河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0847)
信函投诉:红河州行政审批中心监督检查科(通讯地址: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楼内,邮政编码:66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