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多少?
征收标准: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规定征收。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征,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问题二:水土保持方案如何报批?
建设单位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后,报项目立项(审批、备案)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州级具体办理程序为:把申请材料递交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审批综合服务窗口(45号)或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进行申报;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要件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不符合要求,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红河州水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技术审查。对于予以许可的,印发《××××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咨询电话:0873-3732324。
问题三:如何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受理范围
红河州范围内属于符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54号令)》规定的取水许可申请。
1.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不足4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
2.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
3.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由州人民政府或者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公布);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公布);
4.《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5.《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6.《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7.《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18〕710号)
(三)实施机关
红河州水利局
(四)受理地点
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审批综合服务窗口(45号)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3份;
2.书面申请(请示)文件3份;
3.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3份;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3份;
5.取水许可申请书3份;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份;
7.生态流量监测和保障证明材料3份。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