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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项目的批复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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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报来的红河州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项目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红河州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项目总投资为195万元,其中拟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195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下达后12个月内完成。

  二、同意按照《红河州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必须在获得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

  项目主管单位:红河州人民政府

  项目实施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项目建设地点:红河州

  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对红河州“十三五”以来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进行环境效益和投入经济性评估,形成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绩效指标体系、适用技术类别、投入成本标准、实施管理模式等成果,并以云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建水县、个旧市、蒙自市为重点,谋划和储备3-5个重点项目,建立红河州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提升红河州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能力和项目绩效管理能力。

  三、请严格按照《红河州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技术路线和处理规模。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验收。

  四、请你局按照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严格执行,遵守相关财务会计、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等制度。专项资金须设立专用账户或专用账目,并单独核算收支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实施方案相关内容,不得用于弥补人员及行政办公经费,房屋、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等相关管理费、协调费、奖励费等费用的支出。项目完成后需委托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负责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加强项目现场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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