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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屏边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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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污染防治,不断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完善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乡镇实际(不含玉屏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乡镇规划区内居民以8元/户•月收取,规划区内的暂住人口家庭人数2人以上按8元/户•月收取,1人按照4元/人•月收取;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以2元/户•月收取;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家庭凭《残疾人证》以2元/户•月收取;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特困供养户免收;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凭《残疾人证》免收;其他政策要求减免的,按政策执行。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产生的垃圾,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5元/人•月的标准收取;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幼儿)不在此收费范围。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按病床数收取,按3元/床•月收取;其他医疗诊所按经营面积收取,即20平方米以下,按照10元/月收取;若超过20平方米,每5平方米增加1元。

  第四条 宾馆、酒店、旅店等提供住宿的场所,按拥有旅客住宿房间数收取,按照5元/间•月收取。

  第五条 商品流通业及服务业按经营面积收取,即20平方米以下,按照6元/月收取;若超过20平方米,每5平方米增加1元。

  第六条 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收取,即20平方米以下,按照8元/月收取;若超过20平方米,每5平方米增加2元。

  第七条 餐饮业按经营面积收取,即30平方米以下,按照50元/月收取;若超过30平方米,每5平方米增加2元。

  第八条 农贸市场摊位按对外展示面设置长度收取,每米按1元/个•天收取,不足1米的按1米计收费用,摊位宽度由各乡镇自行确定。

  第九条 赶集日摊位按沿街面设置长度收取,每米按5元/个•天收取,不足1米的按1米计收费用,摊位宽度由各乡镇自行确定。

  第十条 汽车、摩托车修理厂和洗车场按经营面积收取,20平方米以下,按照10元/月收取;若超过20平方米,每5平方米增加1.5元。

  第十一条 屠宰厂按屠宰头数计算,按2元/头收取;杀禽点按每个点3元/天的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经营性红白喜事场所按100元/月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指生活垃圾,不包含医疗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长度以米为单位,经营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第十六条 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为新现镇、和平镇、白河镇、新华乡、白云乡、湾塘乡;适用范围为乡镇规划区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屏边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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