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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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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管委会、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州城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红河州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日

  (本文有删减)

  红河州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州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县市、管委会指挥机构

  2.5 应急专家工作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及风险隐患排查

  3.2 监测

  3.3 预警

  4 事件分级

  4.1 Ⅰ级(特别重大)

  4.2 Ⅱ级(重大)

  4.3 Ⅲ级(较大)

  4.4 Ⅳ级(一般)

  5 应急响应分级

  5.1 Ⅰ级、Ⅱ级发生

  5.2 Ⅲ级发生

  5.3 Ⅳ级发生

  6 处置措施

  6.1 先期处置

  6.2 信息报告

  6.3 分级响应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经费保障

  7.4 基本生活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管控及运输保障

  7.7 社会动员

  7.8 治安维护

  7.9 通信保障

  7.10 新闻发布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置

  8.2 社会救助

  8. 3 保险理赔

  8.4 调查评估

  8.5 恢复重建

  9 监督管理

  9.1 宣传与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奖励和责任追究

  9.4 抚恤和补助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2 预案管理和更新

  10.3 预案解释

  10.4 预案实施

  11 附件

  11.1 流程图

  11.2 红河州城镇燃气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一览表

  11.3 红河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一览表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突发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及时、有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援,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城镇燃气运行安全有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发生的城镇各类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燃气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和严重泄漏事故;

  (2)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气源输送中断,燃气设施受灾、受损;

  (3)燃气输配气管网系统干管断裂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4)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

  (5)恐怖活动导致燃气设施损坏,燃气供应中断;

  (6)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州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红河州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城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州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驻州部队支援)。

  州城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和事件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州城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筹全州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城镇燃气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州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处置情况。部署全州城镇燃气应急处置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演练。

  2.2 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州城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城燃应急办)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处置突发城镇燃气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州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为:

  (1)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州城燃应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州城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的指示。

  (2)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州政府应急委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城镇燃气设施的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4)根据州城燃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质等保障。

  (5)组织专家工作组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当地的城镇燃气应急救援工作。

  (6)审查突发城镇燃气事件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情况简报并报州政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城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州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管委会、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职责分工为:

  (1)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城镇燃气设施的应急抢修;收集、报送突发城镇燃气事件信息;向州政府报告城镇燃气设施抢修情况;参与突发城镇燃气事件的调查处理。

  (2)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城镇燃气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的应急及调查处理。

  (3)州应急局:参与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4)州公安局:负责应对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所需的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管制工作。

  (5)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联系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企业做好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6)州能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波及门站以上部分的长输设施的应急抢修;参与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波及长输管道安全的调查处理工作。

  (7)州卫生健康委: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医疗急救场所;协调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

  (8)州民政局: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组织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9)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前运后送人员物资的应急运力保障,及时恢复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秩序。

  (10)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州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应对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提供服务。

  (12)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州城燃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突发城镇燃气事件信息进行报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城镇燃气应急知识普及;加强新闻媒体的管理和引导。

  (13)红河供电局:负责城镇燃气事故抢修、救援现场的供电保障工作。

  (14)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实施现场火灾扑救,排除险情,同时开展好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州城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当成员未在州内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按职务高低递补。)

  2.4 县市、管委会指挥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管委会、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城镇燃气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应急专家工作组

  州城燃应急办组织有关行业、领域专家成立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专家组,作为州城燃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为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州城燃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由城镇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市场监督,消防救援,燃气经营企业等方面的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参加州城燃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州城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城镇燃气重大事故调查评估,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州城燃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2.6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发布的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组建专、兼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燃气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等工作。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及风险隐患排查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检查,严格执行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根据城镇燃气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城镇燃气企业、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3.1.1 燃气经营形式现状

  红河州有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管网系统、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二甲醚充装站、汽车加气(加液)站、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瓶装供应站等六种经营形式。

  3.1. 2 风险分析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储存、输配、使用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由于使用方法不当,燃气设施老化、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影响或违规操作、人为因素等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供应中断等风险,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往往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容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3.2 监测

  州城燃应急指挥部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单位配合,建立完善的突发城镇燃气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根据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的专项预警后,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要求。

  在高温、雷雨等天气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城镇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城镇燃气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城镇燃气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 4级:Ⅳ级(一般)用蓝色表示;Ⅲ级(较大)用黄色表示;Ⅱ级(重大)用橙色表示;I级(特别重大)用红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发布

  3.3.2.1 经过核实,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城镇燃气事件,由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再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

  3.3.2.2经过核实,可能发生重大 (Ⅱ级)突发城镇燃气事件,由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

  3.3.2.3 对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城镇燃气事件的,州城燃气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政府应急委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3.3.2.4 对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城镇燃气事件的,县市、管委会应急机构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管委会应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通讯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向社会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3.3.3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燃气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4.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燃气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中断24小时以上。

  4.2 Ⅱ级(重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燃气中毒(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中断24小时以上。

  4.3 Ⅲ级(较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燃气中毒(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供气中断24小时以上。

  4.4 Ⅳ级(一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燃气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中断24小时以上。

  (注:上述数值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当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发生突发城镇燃气事件,由事发地县市政府、管委会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5.1 Ⅰ级、Ⅱ级发生

  Ⅰ级、Ⅱ级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置。

  5.2 Ⅲ级发生

  Ⅲ级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置。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5.3 Ⅳ级发生

  Ⅳ级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当地预案并负责处置,同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级有关部门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6 处置措施

  6.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燃气经营企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城燃应急办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相邻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Ⅳ级(一般)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标准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处置,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

  6.2 信息报告

  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发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6.2.1 一旦发生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过“110”或“119”报警。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委会报告。

  6.2.2 相关部门和单位接报突发城镇燃气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发生后,要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州城燃应急办和州人民政府;特大城镇燃气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6.2.3 一旦出现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州行政辖区的态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托与毗邻州市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向毗邻州市相关部门通报。

  6.2.4 报告内容: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6.3 分级响应措施

  6.3.1 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调度全州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6.3.2 Ⅲ级(较大)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发生后,由州人民政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6.3.3 Ⅳ级(一般)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6.3.4 现场处置措施

  (1)事发地县市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2)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公安、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急力量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和切断危险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应急处置。

  (3)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组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等工程措施。

  (4)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力争事故处置与恢复供气同时进行。

  (5)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群众,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6.3.5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视情况组建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事故抢险组、医疗救助组、交通运输组、信息报送组、治安救助组、新闻宣传组、物资保障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调整。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保障

  7.1.1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装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时,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

  7.1.2 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装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7.2 技术保障

  依托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应对处置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技术力量,为处置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7.3 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所需经费,按照州人民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4 基本生活保障

  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发生后,民政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5 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全州医疗资源及时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7.6 交通管控及运输保障

  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者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7 社会动员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州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7.8 治安维护

  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

  7.9 通信保障

  信息、广播电视等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10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州内主要新闻媒体、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要求执行。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置

  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 3 保险理赔

  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要及时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 调查评估

  突发城镇燃气事件结束后,州城燃应急指挥部组织对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评估,于15日内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 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需要州级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请求,州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援助。

  9 监督管理

  9.1 宣传与培训

  9.1.1 州城燃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用气水平、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发放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9.1.2 州城燃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燃气供气单位和工业用户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应急专业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9.2 预案演练

  州城燃应急办要按照州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处置能力。

  9.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州、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在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或无故、借故不参加或拖延参加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统一指挥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4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1.1城镇: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乡)。

  10.1.2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加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10.1.3城镇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10.1.4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10.1.5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10.1.6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10.2 预案管理和更新

  10.2.1 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建立机构,细化职责,明确任务,确定人员,设立专线电话,制订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州城燃应急办备案。

  10.2.2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公布。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城燃应急办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 附件

  11.1 红河州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11.2 红河州城镇燃气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一览表

  11.3 红河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1.红河州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2.红河州城镇燃气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一览表

  3.红河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急处置联系人一览表

  附件1

  红河州突发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2

  红河州城镇燃气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联系人

办公电话

1 

州城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蒋有昌 

0873-3730776 

2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0873-3856997 

3 

州应急管理局 

桂伟东 

0873-3732833 

4 

州公安局 

   

0873-3712224 

5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0873-3732090 

6 

州能源局 

杨剑虹 

0873-3949863 

7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0873-322275 

8 

州民政局 

林明伟 

0873-3729738 

9 

州交通运输局 

   

0873-3733230 

10 

州生态环境局 

汤宇彪 

0873-3053826 

11 

州气象局 

尹文有 

0873-3723069 

12 

州政府新闻办 

   

0873-3730512 

13 

云南电网有限公司红河供电局 

李文超 

0873-3667071 

14 

州消防救援支队 

   

0873-3790558 

15 

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73-3719520 

16 

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吕纯帆 

0873-2124573 

17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何文浩 

0873-7223255 

18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蒋宏为 

0873-6137224 

19 

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博伟 

0873-6621424 

20 

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杨伟斌 

0873-4857547 

21 

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魏登华 

0873-7618979 

22 

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73-5642328 

23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73-4620323 

24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龙者 

0873-4221420 

25 

屏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73-3221446 

26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杨思思 

0873-3427655 

27 

金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余启勇 

0873-5221279 

  附件3

  红河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急处置联系人一览表

序号

     

负责人

1 

红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苏雨辰 

2 

云南华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蒙自服务区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3 

蒙自市西南液化气储备站 

廖炳善 

4 

红河州蒙自乾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光学 

5 

蒙自市明义燃气有限公司 

许忠明 

6 

个旧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原长英 

7 

个旧市云晖燃气有限公司 

袁文学 

8 

个旧市大屯镇现代石油液化气储备站 

廖炳善 

9 

云南华气金江天然气有限公司个旧水龙井加气站 

尹劲峰 

10 

云南能投滇南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 

   

11 

开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12 

开远市策程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煜文 

13 

云南中石化燃气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 

   

14 

红河州解化中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15 

弥勒深燃巨鹏天然气有限公司 

王建宝 

16 

弥勒能投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李文付 

17 

云南华气金江天然气有限公司弥勒市锦屏路加气站 

骆明江 

18 

弥勒市解化中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杨天平 

19 

弥勒市东升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郑东升 

20 

泸西县石油液化气储配站 

容晓文 

21 

石屏深燃巨鹏天然气有限公司 

张明华 

22 

石屏县华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廖炳善 

23 

建水县曲燃工业燃气输配有限公司 

查贵堂 

24 

建水县星火燃气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吴选书 

25 

建水深燃巨鹏天然气有限公司 

卢银龙 

26 

建水明智燃气有限公司 

许忠明 

27 

元阳县液化气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张光学 

28 

绿春县春旺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 

王承兰 

29 

屏边县永平液化气储备供应站 

张光学 

30 

河口县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郑海清 

31 

河口雲龙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李静澄 

32 

河口县天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口液化气站 

   

33 

金平鹏鄂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 

朱桂华 

34 

金平县兴隆液化气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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