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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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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现将《红河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证市场有效供应,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9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6〕74号)和《红河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红政办发〔2022〕23号)等精神,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州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紧扣粮食安全主责,压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构筑生产稳定、流通顺畅、储备安全三道防线,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区域粮食安全。

  二、协调机制

  (一)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州粮食和储备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国家统计局红河调查队(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不列为考核单位)、农业发展银行红河州分行等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副召集人为州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州粮食和储备局局长。

  (二)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履行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具体办事机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处理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事项,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推进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以及问题整改;组织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省对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汇总成员单位自查情况,按程序报送年度全州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及台账资料;组织开展对各县市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以及实地抽查工作。

  (三)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沟通、联系和协调。落实省对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开展对各县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会议制度

  为确保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有序开展,落实到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安排和要求,研究确定粮食安全责任制重点任务,部署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通报和交流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处理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有关事宜,解决考核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商议讨论实地抽查的相关事宜等。

  四、情况通报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与上级主管部门紧密联系、加强沟通,及时汇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进展情况,查摆可能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补缺补漏。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书面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各县市开展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工作,按新修订的《红河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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