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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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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红河州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省、州有关办理建议、提案的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负责地承办建议、提案,改进作风,推动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议,是指国家、省、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红河州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经人大有关机构审查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提案,是指国家、省、州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界别、界别小组或者联组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履行职能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红河州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经政协有关机构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上级人大、政府和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人大代表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闭会期间向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三)提案者在州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与红河州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第五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的政治任务和法定职责,必须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程序办理。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六条 州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归口管理红河州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负责对承办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组织办理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接协调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部门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四)接收、整理、交办、督办由红河州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提案;

  (五)向州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州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六)负责起草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负责起草上级人大、政府、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州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州政协提案办理情况通报;

  (七)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将建议、提案办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综合部门总协调、业务部门具体办、专人负责抓落实的“五级责任制”;

  (三)严格落实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的“五定要求”;

  (四)建立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及办理工作台账;

  (五)严格按办理程序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任务;

  (六)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政协报告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办理要求

  第八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研究办理,认真解决、落实到位;

  (二)确属需要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吸纳,积极创造条件,列入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逐步予以解决、推进落实;

  (三)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阐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理解。

  第九条 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州级建议、提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全国和省级建议、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按州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要求做好建议、提案接收工作,严防疏忽漏办,杜绝交而不收。

  第十条 建议、提案办理时限。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会(以下简称州“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办理时限,以州政府系统交办通知要求为准;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办理时限,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上级人大、政府、政协交与红河州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具体交办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成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督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并于每年建议、提案交办后及时将单位分管领导、工作人员信息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建立办理工作台账。应当对建议、提案文本、调研情况、协商情况、办理答复文等有关资料逐件进行整理、存档。

  第十三条 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文、表格等材料原则上不涉密,确需含涉密内容的,按照保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接收。州“两会”期间,州政府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服务于建议、提案工作,协助建议、提案工作组接收、梳理、审查建议、提案。州“两会”结束后,州人大、州政协以正式文件将建议、提案交与州人民政府办理。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协提案委审查后交州政府办公室协调办理。

  上级人大、政府和政协交与红河州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代表州人民政府接收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交办。州“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州人民政府接收后,州政府办公室通过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领导阅批等工作程序,明确承办单位后,召开办理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通过红河州协同办公平台OA系统交办建议、提案电子文本。承办建议、提案数量较多的单位应召开专题交办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经州人民政府领导阅批后,由州政府办公室交与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上级人大、政府和政协交与红河州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进行任务分解,交有关承办单位具体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培训。承办单位应积极安排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办理工作业务培训。州政府办公室一般在每年的办理工作会议之后,组织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承办单位每年应安排时间组织本单位具体办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签收。各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后3个工作日内,下载签收建议、提案,并逐件清点核对,分类登记建档。

  第十九条 退转。承办单位签收建议、提案后,如仍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有调整意见的,应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并说明原因、依据、建议,自交办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退回州政府办公室,不得私自转交或收而不办。对承办单位提出的书面调整意见,州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办。

  第二十条 承办。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五级责任制”和“五定要求”。

  承办建议、提案的方式有主办、独办、分办、协办(会办)。由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牵头负责办理工作,协办(会办)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在签收建议、提案后1个月内,将协办(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协办(会办)单位应及时通报主办单位。由2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只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但应相互协商,共同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调研。承办单位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调研、积极吸纳,充分发挥建议、提案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作用。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尽可能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调研论证。

  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建议、提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承办单位应专题摘报领导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 协商。承办单位要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办理原则,广泛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协商。要将协商贯穿于办理工作全过程,做到办前了解实情、办中探讨对策、办后征询意见。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之前必须进行一次协商,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情况的建议和对答复文初稿的修改意见。

  协商可采取见面协商、电话协商、网络协商、信函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办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协商方式,加大与人大代表、提案者面对面沟通交流力度,提高见面协商率。人大代表、提案者有明确要求的必须见面协商,当面沟通有利于充分协商的应当见面协商,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进行见面协商的,或与人大代表、提案者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或州政协提案委,按照州人大、州政协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建议、提案办理清单》记录详细情况。

  承办建议、提案数量较多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办中分析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建议,逐步形成常态化协商民主机制。

  省级建议、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组织具体办理单位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协商。

  第二十三条 审核。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文和协办(会办)意见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建议、提案答复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机制,确定办理答复文是否公开。

  承办单位要根据办理情况和答复文内容审定办理结果分类。

  建议办理结果分类按照以下要求界定: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定为A类;

  所提问题在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者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定为B类;

  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定为C类。

  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按照以下要求界定:

  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定为A类;

  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定为B类;

  提案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有待以后研究解决的,定为C类。

  第二十四条 答复。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文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情况准确、文字精练、态度诚恳、语气谦和,逐项回应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工作措施切实可行,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文由主办、独办、分办单位按照规定格式以正式函件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在办理答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分类、是否公开;在末页应留具体承办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州级建议、提案的办理,由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进行答复;建议、提案答复文(含有关表格)抄送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协提案委。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会办)单位应充分协商形成一致的答复意见,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2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要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在答复前分办单位要加强沟通,避免答复意见矛盾重复。

  全国和省级建议、提案由具体办理单位将办理意见报送州政府办公室进行汇总审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要求答复或者上报。

  第二十五条 送达。人大代表个人的建议,答复函件应当由承办单位送达本人;人大代表联名的建议,应当送达领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当由承办单位送达本人;政协委员联名的提案,应当送达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送达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应当送达联系(召集)人。

  送达方式为派员送达、函件送达、网络送达。派员送达的,做好当面签字接收;函件送达和网络送达的,要提醒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及时查收,确保答复函件送达到位。

  第二十六条 反馈。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文送达人大代表、提案者时应附征求意见表,由人大代表、提案者收到答复文15天内填写后分别送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协提案委。经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协提案委核查反馈,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并在1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公开。承办单位应积极稳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及舆论引导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组织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提案答复文,由承办单位在办结后1个月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予以公开。

  独办、分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协办(会办)单位应在协办(会办)意见中明确是否可以公开。

  答复文公开信息载体形式为公文类,不直接公开答复文件的原件,内容必须包含公开主体单位名称、文件号、答复文正文、答复及公开时间等基本要素。县级人民政府还应以非公文类载体形式公开年度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总结。在全面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后1个月内,承办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仔细查找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形成工作总结。承担主办、独办、分办任务的承办单位每年应将本年度办理建议、提案的书面总结分别报送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协提案委;主办、独办、分办建议的承办单位应向州人大常委会作出办理情况报告,接受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评议。

  第二十九条 续办续复。承办单位每年应对近五年建议、提案答复中的承诺事项和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进行梳理,进行跟踪问效、续办续复,对已取得明显进展或落实到位的,且办理结果可升为A类的,应以正式文件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进行书面答复,分别抄送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协提案委。

  对于续办续复涉及的人大代表、提案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或无需继续答复的,经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协提案委同意,可采取销号处理,不再进行续办续复。

  第三十条 督办。州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办,与承办单位密切联系,掌握工作动态,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协同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协提案委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做好办理工作。

  州政府办公室每年按照办理时间节点,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程序、进度、质量等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州政府办公室在建议、提案办理结束1个月内,会同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州政协提案委,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审核,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查缺补漏,整改存在问题。

  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督办制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办理任务。

  第五章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建议、提案是指人大、政协明确重点督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在遵循基本办理程序的基础上,按照重点建议、提案,重点办理的原则,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将重点建议、提案办出成效,办成精品。

  第三十二条 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州政府领导审定后,下发重点建议、提案立项督办通知,明确州政府领办领导、承办单位、联系科室。承办重点建议、提案的单位应落实1个工作方案、1次联合调研、1场面商会议、1份情况报告的“四个一”工作制度,按要求重点研究办理。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要针对每件重点建议、提案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报州政府领办领导审阅同意后下发执行。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按办理程序向州政府领办领导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点建议、提案调研、面商,由州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承办单位牵头负责,邀请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领办(督办)领导,人大代表、提案者和督办单位、协办(会办)单位共同参加,实行现场办理、联合办理。可公开的重点建议、提案,应邀请州级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

  第三十五条 在对重点建议、提案作出答复时,应将答复文稿报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领办(督办)领导审阅同意后,再以正式文件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答复文件分别报送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领办(督办)领导,州人大、州政协有关委室。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完成办理答复的,书面报经州人大、州政协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月。

  第三十六条 重点提案答复文要向社会公示。在重点提案办理结束1个月内,承办单位按照州政协规定格式拟定公示稿,经本单位领导审查,提案者签字认可,报州政府领办领导审定后,送州政协提案委,由州政协组织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 激励与问责

  第三十七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州年度综合考评。州政府办公室配合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由州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结果运用,并作为表彰先进、通报批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依据。

  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办理工作量化评价机制和办法,将评价结果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认真办理建议、提案的下属部门和承办人员给予激励。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责: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办理责任,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不按办理要求和程序规范办理,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意见较大的;

  (三)承办单位之间互相推诿、贻误工作,主办单位不牵头负责,协办(会办)单位不积极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的;

  (五)承办单位遗失建议、提案文本,造成漏办的;

  (六)在办理过程中未履行保密审查造成泄密的;

  (七)其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建议、提案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建议的办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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