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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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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危机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红河州辖区保留煤矿10个,其中,3个露天煤矿正常生产,4个井工煤矿分期建设,3个井工煤矿停产停建办理改造升级手续。井工煤矿总体安全基础薄弱、投入欠账多,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特别是近年来煤价高位运行,少数煤矿存在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侥幸心理,煤矿工人盲目服从,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仍然存在,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还未得到彻底整治,违法、非法组织生产建设风险增大。有关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危机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始终保持抓安全防范工作的高度警觉和自觉,坚持“两个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决不松懈麻痹,主动担当作为,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红线,为红河州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履职尽责,狠抓工作目标责任落地落实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四方责任”。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集中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15条重要举措和全省警示教育大会精神,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22〕7号)17项工作要求,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切实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严格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督促煤矿企业全体人员、全部岗位“明责、知责、履责”,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

  (二)进一步加强包保盯守。认真落实州政府领导对产煤县市分片包保,产煤县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对煤矿实行分矿包保,州能源局对产煤县市实行分县包保,县市能源局对煤矿实行分矿包保。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长期停产停建、关闭矿井和列入关闭计划矿井的盯守,明确盯守单位、盯守人员及盯守责任,确保真停真盯。

  (三)严格煤矿复工复产。各产煤县市能源局、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和《云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云能源煤炭〔2019〕43号)等要求,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先排查整治隐患,再按煤矿复工复产的标准、要求和程序进行验收,遵循“严格、稳妥、有序”的原则,严格做到合格一处,复工复产一处。对已复工复产的煤矿认真开展“回头看”,对复查不合格的煤矿重新核实验收。

  (四)严格瓦斯治理。以泸西县、弥勒市井工煤矿为重点,从严督促落实瓦斯防治“八招”(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瓦斯参数测定、开采保护层、打钻抽采精细化、抽采达标评判、通风瓦斯日分析、防突预测图、防突员管理),切实提高瓦斯防治能力和水平;对治理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煤矿,从严落实停工停产累加处罚措施,一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不满足“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不可靠的煤矿,必须完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否则一律责令停工停产;按要求需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在2022年10月31日前必须完成鉴定工作,并逐级报告备案,到期未完成的一律直接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五)加快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普查。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推广实施防治水“三区”和“四线”管理,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推行老空水防治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法”。生产建设煤矿必须按时限要求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将普查报告向州、县监管部门报备。

  (六)加强煤矿采掘接续管理。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企业要科学制定煤矿采掘计划,县市监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驻矿盯守,督促落实限产减产、调整采掘计划和灾害治理计划等措施。严格考核灾害治理工程进度和质量,严禁向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产量、经营考核指标。辖区内正常生产的露天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禁向采剥失调煤矿下达产量指标。

  (七)强化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用。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确保运行正常、联网稳定、数据准确,传感器位置设置、调校测试、数据上传以及报警、断电、恢复供电瓦斯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等要符合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监测报警应急处置制度,监测监控值班人员接到预警、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停止作业、停电撤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各产煤县市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遮挡监测预警系统监控探头,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信息等行为。

  (八)强化人员定位管理。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确保井下作业人员按规定携带标识卡,严禁未携带标识卡、人卡不符、一人多卡等人员入井。各产煤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安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逃避监管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

  (九)加强中介机构技术服务监督。各产煤县市要切实加强中介机构到辖区煤矿从事地质勘查、设计、安全评价、鉴定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凡是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十)严厉开展打非治违。用好“三个发现手段”(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逢查必检、逢查必核,广泛动员、重奖举报)和“四个打击手段”(行刑衔接、经济处罚、联合惩戒、通报曝光),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违法用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对涉嫌违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等情形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夜间巡查、节假日突击检查等,严防明停暗开偷生产,坚决打击非法私挖盗采行为,对反面典型一律予以曝光;继续强化煤矿“一通三防”(思想通,人防、物防、技防)管控措施,加强被整合矿井风险管控;不断完善煤矿企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对守信企业加大帮扶力度。

  (十一)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各产煤县市要加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坚持凡进必训必考,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及执法能力培训。要多形式多渠道进一步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二)强化监管执法力度。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增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思想意识,加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强化精准执法,综合采取行刑衔接、上限经济处罚、联合惩戒、通报曝光约谈等措施,杜绝宽松软、走过场。

  (十三)统筹做好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各产煤县市要统筹好发展与安全、“保供”与“保安”的关系,科学有序、精准安全释放先进煤炭产能,保证供给。对红河州辖区内已经完成改扩建但手续不完善的煤矿,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审批进度。

  三、深刻汲取教训,坚决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十四)严格风险监测值班值守。各产煤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制度,随时监控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超限报警、断线报警情况,按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报警处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云煤安发〔2021〕25号)分级处置要求,立即处置到位。凡出现超限报警,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未发现、未及时处置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五)严格事故报告时限。煤矿企业上报事故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坚决制止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对瞒报事故的,全力配合事故调查部门提级调查,挂牌督办。

  (十六)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凡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依法从严处罚,实施联合惩戒;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县市内1个月发生2起、州内1个月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责任严肃追究相关政府、部门责任人责任。

  (十七)建立重奖激励举报制度。各产煤县市、有关部门要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来信来访等方式,对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在所有矿山入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设立举报奖励公告牌,全州煤矿要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重大风险隐患或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附件: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 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3.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4. 煤矿“灾害治理年”专项行动方案

        5. 煤矿采掘接续管理专项行动方案

  2022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监控系统管理,规范监控系统设备安装、设置和传感器调校、测试等工作,确保装备齐全、功能完善、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处置迅速,切实解决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调校不规范、数据不真实等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一)完成四级联网。红河州辖区内7个生产建设煤矿监控系统实现煤矿企业、县、州、省四级联网;3个正在审批待建煤矿结合项目建设同步推进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通知》(云煤安技装〔2020〕11号)要求和技术规范,加快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及相关生产系统、重要设备的信息化改造,实现监管监察信息共享,在线实时监测。

  (二)规范系统使用管理。严禁使用假监控系统,严禁人为规避超限报警,严厉打击蓄意包裹、违规移动甲烷传感器和人为修改、删除、屏蔽数据,确保超限报警断电功能、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正常。

  (三)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监测监控值班人员接到预警、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停止作业、停电撤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记录备案。

  (四)加强系统运行维护。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联网稳定、数据准确,传感器位置设置、调校测试、数据上传,以及报警、断电、恢复供电瓦斯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等要符合标准要求。

  (五)强化值班值守。煤矿企业要按照“时盯网、日调度、周通报、月分析、季总结”的要求,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紧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一旦发现“三高三异常”(高浓度超限报警、高时长超限报警、高频率超限报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异常、人员定位系统异常、视频监控系统异常)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5月上旬)。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摸清行政区域内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细化任务,部署安排专项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5—6月)。严格按照本方案和工作计划,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制定每个煤矿的推进计划、措施和进度,做到整治一个、规范一个,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7月)。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总结经验、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监控系统日常管理机制,形成规范、有序、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将专项整治纳入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计划,与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排除、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化动态达标抽查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以辖区内3个高瓦斯(泸西县2个、弥勒市1个)和恢复建设的低瓦斯矿井为重点,有序组织开展。

  (二)强化督导检查。州、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煤矿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蓄意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煤矿停产、停建,进行顶格处罚。

  (三)及时信息报送。各产煤县市要将本县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专项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于2022年8月20日前报州能源局。

  附件2

  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体系,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实现煤矿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管理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矿井瓦斯防治体系。煤矿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瓦斯防治工作机构,配足配齐煤矿瓦斯防治人员和瓦斯治理工程专项资金。高瓦斯矿井应建立健全瓦斯抽采达标体系,严格落实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制度。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完善以企业法人代表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责任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各个岗位。泸西县顺鸿煤矿、小团山煤矿二矿和弥勒市泥脖子煤矿3个高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

  (三)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和生产布局。州内高瓦斯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设专用回风井,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采取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坚持“一优三减”(优化系统,减面、减产、减人),矿井和采区设计要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合理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建立健全煤矿“三量”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煤层开采顺序、采取巷道布置和采掘接替工程计划,实施采掘工程精准管理和区域瓦斯超前治理。

  (四)严格规范瓦斯等级鉴定。一是低瓦斯矿井每2年开展1次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高瓦斯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逐级上报监管监察部门。二是煤层中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三种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煤矿开采范围内厚度达0.3米及以上的煤层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参数并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有突出危险性或达到鉴定启动条件的煤层必须按规定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结果逐级上报监管监察部门。

  (五)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确保运行正常、联网稳定、数据准确,传感器位置设置、调校测试、数据上传,以及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等要符合标准要求。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要符合规定,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联网主机有防火墙、杀毒软件等网络安全设备。建立完善监测报警应急处置制度,监测监控值班人员接到预警、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停止作业、停电撤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三、方法步骤

  (一)自检自查阶段(2022年4—5月上旬)。各煤矿企业根据本矿实际制定瓦斯治理专项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责任部门、责任人,全面开展瓦斯治理大排查大排除,自检自查结束后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于5月底前将“两个清单”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5—10月)。煤矿企业对照隐患清单,细化集中整治任务措施,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做到有章可循。集中整治方案和整治情况须经煤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签字。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0—12月)。煤矿企业认真查找存在问题,查缺补漏,巩固专项行动治理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实现煤矿本质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企业要成立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为组长的瓦斯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瓦斯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全覆盖督查检查,州能源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执法三处适时对产煤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三)及时信息报送。各产煤县市要于2022年12月20日前将本县市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州能源局。

  附件3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得到全面查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重点打击范围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

  (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四)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五)超层越界、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

  (六)隐蔽致灾因素不清、重大风险没有管控措施冒险作业的;

  (七)隐瞒作业地点的;

  (八)瓦斯超限、无风、微风,出现透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冒顶等灾害预兆不撤人、冒险作业的;

  (九)违规爆破、动火作业的;

  (十)违法违规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十一)使用淘汰设备、工艺的;

  (十二)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的;下井人员不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的;

  (十三)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管控治理和密闭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十四)已公示列入淘汰退出名单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假整合、假技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

  (十五)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的;

  (十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不落实的;

  (十七)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特别是混合所有制、托管企业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

  (十八)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5月上旬)。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围绕打非治违重点范围和内容,制定具体的煤矿打非治违专项工作计划,明确重点工作任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5—8月)。严格按照煤矿打非治违专项工作计划,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加大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从严从重处罚,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9—12月)。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认真总结形成打非治违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各产煤县市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以隐患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煤矿企业为重点,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产煤县市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广泛发动煤矿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形成“打非治违”合力,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总结,严格报送。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联合机制,巩固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检查、总结材料。

  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5日前向州能源局报送上月“打非治违”情况,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本县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附件4

  煤矿“灾害治理年”专项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紧扣瓦斯“零超限”、煤与瓦斯“零突出”、矿井“零突水”、煤层“零发火”、工作面“零冒顶”、提升设备设施“零缺陷”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灾害治理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灾害治理能力,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治本攻坚任务清零,全力遏制煤矿事故,实现年度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重点任务

  (一)瓦斯防治方面。以泸西县、弥勒市高瓦斯(按高瓦斯设计)井工煤矿为重点,其他低瓦斯矿井同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圭山煤田范围煤矿现开采煤层与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煤层为同一煤层,且开拓开采标高在始突标高以下,未重新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情况;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效果不达标情况;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监测预警系统频繁超限报警;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等问题。

  (二)水害防治方面。以7个生产建设煤矿为重点,重点治理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未查明矿区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暗河、断层、裂隙、地下含水层等情况;不按规定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水害“三区四线”(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不到位等问题。

  (三)防灭火方面。重点治理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违规动火作业;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瓦斯抽采钻孔施工采用风力排粉排碴未按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等问题。

  (四)顶板管理方面。重点治理建设煤矿采掘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支护;掘进巷道“前探支护”使用不规范;巷道检维修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空顶(帮)作业等问题。

  (五)提升运输方面。重点治理建设煤矿提升运输“三条线”重要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检验,保护装置不齐全,“一坡三挡”防护设施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2年4—5月上旬)。煤矿企业及煤矿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管理体系和以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首的灾害治理技术保障体系,对照“一规程四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及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组织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一矿一策”“一灾一策”灾害治理方案,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灾害治理方案要在煤矿工业广场、井口、会议室等显著地点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系统治理阶段(2022年5—10月)。牢固树立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的灾害治理理念,围绕瓦斯、水害、顶板、火灾等主要灾害和提升运输“三条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笨办法、新技术、示范化”三管齐下,强化集中攻坚,做到治理任务项目化管理、治理项目清单化推进、治理清单具体化落实。鼓励煤矿企业建立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的灾害治理队伍,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2年11—12月)。结合各产煤县市经验做法,特别是总结“笨办法、新技术、示范化”方面的典型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州推广,着力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适合红河州实际的较为成熟定型的煤矿灾害治理制度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用好“笨办法”。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规范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认真开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做到瓦斯抽查达标,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坚持“有掘必探”,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物探和钻探两种方式,做到相互验证,做实“两把锁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爆破作业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动火作业按规定报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抓严“前探梁支护”,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前探梁支护,巷道检维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完善“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管理,落实辅助运输提升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规定,确保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二)推广“新技术”。瓦斯防治方面,落实好瓦斯治理的“八个实招”。加强瓦斯抽采利用,推行大孔径长钻孔施工、“两堵一注”封孔等技术装备,推广瓦斯抽采“三化一工程”钻孔施工精细化管理经验。水害治理方面,推广“三专两探”好的经验做法、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水害“三区”“四线”管理等技术措施。防灭火方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建立自燃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燃发火标志性气体及临界值,采取注浆、喷洒阻化剂、注惰性气体等两种及以上综合防灭火技术手段。顶板管理方面,积极探索“三软”煤层、复合顶板等联合支护方式,确保支护质量和强度;明确时限,淘汰炮采等落后采煤工艺,坚决守住综采综掘底线。提升运输方面,积极推广单轨吊辅助运输等技术装备。

  (三)抓实“示范化”。各煤矿企业要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的要求,积极参与责任制落实、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运输、应急管理、安全培训等六类示范煤矿建设,对标“示范化”,积极比学赶超,整体提升灾害防治水平。

  各产煤县市于6月25日、9月25日前将灾害治理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11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红河州能源局。

  附件5

  煤矿采掘接续管理专项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以有效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引发重特大事故风险,在生产组织上做到采掘并举、掘进先行、以采定掘、以掘保产和露天煤矿剥采平衡,使剥采、采掘关系均衡,保证煤矿持续协调发展。

  二、重点任务

  对照《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煤炭工业露天煤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等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露天煤矿是否存在备采煤量小于2个月。

  (二)正常建设煤矿的开拓煤量和准备煤量可采期是否按下列年限进行设计和建设施工:

  1. 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开拓煤量不少于4年,准备煤量不低于14个月。

  2. 其他矿井开拓煤量不少于3年,准备煤量不低于14个月。

  (三)正常建设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前的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按:设计首采为1个工作面的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进行设计和建设施工;设计首采为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矿井进行设计和建设施工。

  (四)井工建设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前,是否对“三量”的可采期进行核实;是否按要求建立“三量”管理制度;“三量”可采期计算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建设煤矿的首采区布置中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要求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再进行回采巷道施工;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规定;采煤前是否形成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是否超过《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规定。

  (六)建设煤矿首采工作面布置中是否存在不按《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要求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新开拓多井口多采区等情况。

  (七)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是否存在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不切实际的产量或者经营考核指标;建设期间下达产量指标。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2022年4月底前)。各煤矿企业对照暂行办法和设计规范进行核算,露天煤矿计算备采煤量是否达到不低于2个月的要求。建设煤矿按暂行办法的计算方法对《初步设计》的计算“三量”进行核算,一是进一步核实设计上所拟定的开采思路与实际是否相符;二是设计计算的“三量”是否与本矿实际相符。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矿井,严格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设计的“三量”计算进行演算,确保与煤矿实际相符。露天煤矿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年度剥采方案,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建设煤矿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方、监理方、承建方进行沟通论证,提出解决方案进行设计变更等,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监管审查(2022年5月中旬)。县级监管部门对煤矿上报的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并汇总形成县市报告,报州能源局。

  (三)执法检查(2022年5月底前)。州、县两级监管部门对露天煤矿的备采煤量和井工煤矿“三个煤量”设计进行跟踪督导和执法检查,切实做到有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彻底。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对标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暂行规定等规范标准,深入查找影响露天煤矿备采煤量和井工煤矿“三个煤量”的设计问题、系统问题、地质问题等,并及时整改,全面提升矿井生产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强化问题处置。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备采煤量和“三量”在计划、设计上的问题,进行提前布置、提前安排,明确责任人,按“五落实”要求,把可能出现剥采和采掘接续紧张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及时总结分析。各产煤县市、集团公司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深入总结本区域、本企业在剥采、采掘接替上存在的不足和持续改进的措施,保障煤炭生产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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