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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贸易强州”促进外贸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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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红河州“贸易强州”促进外贸增长若干措施(2022年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贸易强州”促进外贸增长若干措施

(2022年度)

  为抓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对接RCEP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政发〔202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3号)贯彻落实,发挥“五区”平台联动功能,深入挖掘外贸发展潜力,稳住全州外贸基本盘,推进“贸易强州”建设,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力优化外贸发展环境

  (一)发挥“五区”平台联动优势。加强释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综合保税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五区”平台联动发展功能作用,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打造成为“五区”联动发展的引领区,蒙自经开区打造成为“五区”产业联动发展的承载区和加工仓储地、物流集散地、集拼、货物中转地的交易平台,红河综保区打造成为“五区”联动发展的综合保税基地,河口边合区打造成为“五区”联动服务贸易集聚中心和创新基地,跨境电商红河综试区打造成为“五区”联动发展的对外贸易平台。持续增强“五区联动”对“贸易强州”建设支撑力。(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跨境电商红河综试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落实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惠企政策,支持海关查验正常外贸企业申报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经费。对河口铁路口岸、河口公路口岸、金水河口岸实行“一口岸一方案”畅通物流措施,支持疫情发生地区的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加快验放鲜活易腐农产品、食品,对符合条件的大宗矿产品实施“先放后验”,降低企业综合通关成本。对在红河州进出口规模靠前的外贸企业、服务本州重点产业发展的外贸企业、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以及支撑外贸企业正常运转的供应链、产业链有关配套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帮扶,吸引落地一批外贸市场主体。(州商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蒙自海关、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河口县、金平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联合为企纾困解难。发挥红河州服务外贸企业工作专班作用,多部门联合协同为企纾困,将年度进出口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信誉良好、对全州外贸贡献大的企业纳入红河州重点外贸外资企业“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分批发布“白名单”,对“白名单”企业在出口退税、货物通关、融资贷款、复工复产、物流运输等方面实行“一企一策”扶持。(州商务局、州税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人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金融办,蒙自海关、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优化贸易方式

  (四)加快一般贸易支撑产业发展。发挥蒙自经开区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个旧市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示范效应,带动有色金属及新材料产业链企业扩大铅精矿、锡精矿进口,促进有色金属及新材料、化工产品出口,培引一批有色金属及新材料产业链外贸型企业落地。用好红河高原特色农产品优势,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规范管理,扩大州内企业农产品基地备案规模,培育一批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加大对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及新材料、化工、高原农业等优势产业企业服务力度,培育发展一批云南省“外贸发展综合贡献百强”和“外向型农业发展百强”企业,争取省级外经贸资金对进入外贸发展综合贡献百强且新增贸易额达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支持。(州商务局、州农业农村局,蒙自海关,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加工贸易和保税物流扩大规模。支持加工贸易加速发展,提升红河州具有传统优势的电子产品、有色金属等加工贸易规模,利用红河综保区政策优势,创新开展饲料等产品的保税加工。争取中央外经贸资金支持,一是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保税加工实现的产值,按照产值存量部分每100万元人民币支持1500元人民币,增量部分每100万元人民币支持2500元人民币。二是帮助企业应对生产运营成本上涨,对加工贸易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国内物流仓储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和技术创新按实际发生设备购置费用的50%但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对单个市场主体当年存量产值部分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增量产值、物流仓储和设备购置费用部分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三是对单月实现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单笔贸易额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保税物流企业给予支持。(州商务局,蒙自海关,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持续探索发展“互联网+边民互市”新模式,用好边民互市新增从东盟十国进口50种商品目录,加快建设火龙果、香蕉、芒果、坚果、水产品等进口商品市场和商贸中心,推动河口、金平建设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园区。推进河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工作,加快完善互市商品一二级市场建设,招引有意愿开展落地加工企业投资生产,形成可推广复制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红河模式”,支持金平县申报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着力发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项目。争取中央外经贸资金对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的企业予以扶持,落地加工产品的销售额扣除增值部分后,每100万元人民币支持3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州商务局、州税务局、州市场监管局、人行红河州中心支行,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金平县、河口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壮大外贸主体

  (七)增强企业自营进出口能力。优化市场机制,落实帮扶政策,引导州内企业进出口业务回流,动员结转出口或为州外企业提供出口产品的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推动州内生产州外出口的产品逐步实现州内出口,鼓励支持在州内口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落地注册,激活未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州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贸易展会、打造国际品牌、开展网络国际营销、参加出口转内销活动、开展外贸培训等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争取中央外经贸资金支持,一是支持企业参加进博会扩大进口。对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企业人员费用和签约履约情况予以支持,参加人员差旅费按云南省公务员出差标准支持不超过70%,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3人,时间不超过6天,对报名费全额支持。签约并履约每100万美元支持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二是对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贸易展会的展位费、展位配置费全额支持。三是对在国外举办展会的展位费、布展费、国际航班经济舱交通费和人员费支持不超过70%,室内展位支持不超过30平方米,室外展位支持不超过100平方米,人员出国时限、出国天数、出访国家上限和费用标准参照云南省公务员出国标准。四是对委托国外代理商、贸促机构或其他专业第三方代理(或在线)参加国际性贸易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和委托代理服务费支持不超过70%,其中委托代理服务费比例不超过单个项目可支持费用总额的10%。五是对开展国际管理系统认证、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支持不超过70%。六是对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国际营销、企业宣传、海外市场调研分析发生的实际费用支持不超过70%。七是对参加商协会等行业组织开展的出口转内销活动实际发生的场租费、布展搭建费、营销宣传费、设备租用费全额支持。八是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行业组织或商协会开展的外贸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实务操作等方面培训费,按照云南省公务员培训标准予以支持。二至八项费用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州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九)培育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大力度引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报关、报检、融资、物流、知识产权等一站式服务,帮助传统外贸企业拓展市场、开展精准营销,孵化一批外贸企业,争取中央外经贸资金对服务对象不少于100家或服务对象外贸规模达到2亿美元以上,单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州商务局、州税务局、州交通运输局、人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金融办,蒙自海关、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跨境电商发展。用好红河州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扶持措施,充分发挥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优势,抓好红河综保区跨境电商产业园、蒙自跨境电商产业园、河口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建设,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在境外建设或租用场地开展海外仓建设,重点招引一批州外优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引导本地报关、传统外贸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提升跨境电商对红河州外贸发展的支撑作用。争取省级外经贸资金对新落户且单月实现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单笔贸易额在2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支持。(州商务局、州税务局,蒙自海关、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十一)促进内外贸协调发展。大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立足红河资源、产业和区位优势,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带动国内产业提质升级。搭建出口转内销平台,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鼓励外贸企业升限入库,对新增入库企业给予支持。持续完善县域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城乡流通网络,降低内外贸商品流通成本,促进县域商品通达国内国际市场。(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利用商业载体促进内销,积极推进外贸产品进电商平台、进大型超市、进特色街区、进夜市、进展会、进政府采购目录等“六进”活动。支持外贸企业与国内大型连锁商超、零售批发商、优质品牌商加强产销对接,鼓励外贸企业在州内商业综合体、步行街、社区商业、夜间集市等开设内销产品门店,推动外贸企业利用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模式开拓国内市场。(州商务局、州财政局,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用好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支持外贸企业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国内重点展会平台,开展“三同”产品宣传推广、供需对接,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支持。(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对接RCEP行动

   (十四)加强政产学研合作力度。发挥红河州加快对接RCEP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充分借用外部力量,用好高校智库、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在产业和贸易发展研究及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加快制定红河州对接RCEP行动的实施方案,促进红河州各行业各领域对接用好RCEP。(州委政研室,州加快对接RCE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用好RCEP的关税减让安排。梳理印发《红河州出口RCEP零关税优势商品清单》《红河州进口RCEP零关税优势商品清单》《红河州优势产业货物贸易降税商品清单》“三张清单”,围绕重点贸易商品对比RCEP与东盟10+1双边自贸协定的关税税率,指导企业用好最优税率。组织企业参加RCEP系列线上培训,指导企业用好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云南省外经贸投资贸易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做好关税筹划等咨询服务。(州加快对接RCEP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用活原产地规则。有针对性引导企业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AEO认证和经核准的出口商认证,用好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等措施;围绕红河州重点制造业开展原产地累积规则研究,梳理上下游商品在区域内的贸易情况,指导企业用好区域累积规则享受优惠税率。聚焦RCEP关税减让和原产地累积规则,挖掘蒙自、个旧、开远、弥勒、建水等县市加工产业园区潜力,扩大金属矿砂、水果、水产等优质产品进口,带动机电产品、化工产品、蔬菜、花卉等红河优势产品出口。(州加快对接RCEP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财税金融保障

  (十七)加大财税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加强对中央、省、州外经贸资金支持政策宣传力度,用好用足资金激励企业扩大进出口业务。加大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指导力度,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至6个工作日内,自发文之日起,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加快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加强对重点外贸外资“白名单”企业融资贷款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防风险、促融资、拓市场”等方面政策性作用,扩大全州外贸企业参保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降低企业出口风险。(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政策落地见效

  (十八)强化组织保障推动落实。组建成立红河州“贸易强州”工作专班,强化各部门联动,推动发展跨境电商、扩大农产品出口、边民互市创新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等,加强外贸运行数据监测分析,解决制约全州外贸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加快推进跨境电商发展、扩大农产品出口、推动边民互市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形成对外贸增长的拉动力。(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贸易强州”促进外贸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外贸止跌回升,稳住全州外贸基本盘,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贸易强州”促进外贸增长若干措施(2022年度)》(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现就《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情况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对外贸易作为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拉动作用。2022年以来,受国内外疫情多点爆发、通关各环节费用居高不下、企业海外订单减少等不利因素影响,全州外贸出现下滑。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对接RCEP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政发〔202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3号),对稳外贸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挖掘外贸发展潜力,稳住全州外贸基本盘,我州出台了本《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若干措施》围绕“贸易强州”目标,结合红河州实际和特色,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提出八个方面18条措施。

  (一)第一部分:全力优化外贸发展环境(3条措施)。主要是围绕发挥“五区”平台联动优势,增强“五区联动”对“贸易强州”建设支撑力,发挥口岸通关优势,建立红河州重点外贸外资企业“白名单”,对库内企业在出口退税、货物通关、融资贷款、复工复产、物流运输等方面实行“一企一策”扶持和跟踪服务,保障企业货贸进出口快进快出,吸引州外经州内口岸通关企业落户我州。

  (二)第二部分:优化贸易方式支撑外贸稳增长(3条措施)。主要是对我州下滑严重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企业进行扶持止跌。一般贸易方面,发挥蒙自经开区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个旧市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示范效应和红河州优势,培引一批有色金属及新材料产业链外贸型企业、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云南省“外贸发展综合贡献百强”和“外向型农业发展百强”企业落地。加工贸易和保税物流方面,鼓励企业稳存量、促增量,降低仓储物流成本,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加大技改、科研力度,支持保税物流发展。边境贸易方面,吸引企业投资投产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项目,拉动边民互市贸易增长;鼓励支持边贸企业持续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实现增量,拉动边境小额贸易增长。

  (三)第三部分:发挥区位政策优势壮大外贸主体(2条措施)。主要是激活已备案未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引导州内企业进出口业务回流,形成稳定的市场主体和外贸总量增长。对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支持,孵化一批中小微外贸企业,扩大中小微企业进出口业务。

  (四)第四部分: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成为外贸新增点(2条措施)。主要是推动切合红河州实际的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保障贸易业务便利顺畅;加快发展跨境电商,激活红河综试区潜力与活力,引进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

  (五)第五部分: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3条措施)。主要是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带动国内产业提质升级。搭建出口转内销平台,推进外贸产品进电商平台、进大型超市、进特色街区、进夜市、进展会、进政府采购目录“六进”活动,用好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

  (六)第六部分:加快对接RCEP行动(3条措施)。主要是发挥红河州加快对接RCEP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政产学研合作力度,用好RCEP的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扩大优势产品出口、优质产品进口。

  (七)第七部分:强化财税金融保障(1条措施)。主要是用好用足资金激励企业扩大进出口业务,加大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指导力度,加强对重点外贸外资“白名单”企业融资贷款支持力度,用好出口信用保险“防风险、促融资、拓市场”作用。

  (八)第八部分:加强政策落地见效(1条措施)。主要内容是组建成立红河州“贸易强州”工作专班,强化组织保障推动落实。

  三、政策资金支持

  《若干措施》主要争取中央、省扶持政策资金支持:

  一是中央外经贸资金支持部分:对支持加工贸易扩大规模部分(第四条)、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第五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第七条)、培育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兑现。

  二是省级外经贸资金支持部分:对加快一般贸易支撑产业发展(第三条)、支持保税物流扩大规模部分(第四条)、加快跨境电商发展(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兑现。

  四、名词解释

  (一)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是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

  (二)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国际贸易行为。按照国家海关总署定义,跨境电商可分为跨境电商B2B(企业对企业)、跨境电商零售(企业对个人或个人对个人),海关监管方式有“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1210”—跨境电商保税进出口、“9610”—跨境电商直邮进出口等。

  (三)海外仓:是指建立在海外的仓储设施。国内出口企业将商品通过大宗运输的形式运往目标市场国家,在当地建立仓库、储存商品,客户下单后,出口企业通过海外仓直接发货。海外仓的优点是:大大缩短配送时间,降低了清关障碍;货物批量运输,降低了运输成本;客户收到货物后能轻松实现退换货,改善了购物体验;海外仓与传统仓储物流相结合可以规避外贸风险,避免因节假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物流短板。

  (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监管方式代码:1039),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部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该贸易方式最大特点是实施增值税免征不退的政策;出口货物可按“章”归类申报和认定查验,通关更加便利。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现阶段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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