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红河州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十一期>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具体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12/06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具体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具体扶持政策(试行)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38号)要求,为加快推进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以下简称红河综试区),提出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机构)必须为在红河州辖区内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企业信用记录良好、依法纳税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和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传统生产服务型企业和其他各类经营主体。具体包括:

  (一)垂直电商企业(含进、出口电商):跨境电商行业中直接终端零售的企业。

  (二)平台电商企业(含进、出口电商):在跨境电商领域内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结算平台的企业。

  (三)电商服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50%(含)以上服务跨境电商的企业,具体包括:代运营企业、供应链仓储服务企业、金融服务企业、数据服务企业等。

  (四)园区运营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场地、培训等支持的州内园区运营企业。

  (五)海关规定认可的其他跨境电商主体。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综试区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1. 支持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建设。对在红河综试区新投资建设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且当年年度跨境电商贸易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平台初始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50%的扶持,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平台宣传推广费用50%的扶持,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 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园区建设。对经省、州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经营满一年,年跨境电商贸易额达到3亿美元以上(以海关实际报关数据为准),入驻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企业达20户以上,培育入库限上企业不低于5户,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

  3. 支持跨境电商物流通道建设。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联运”新模式,对开设全货机航线、陆运专线、铁路班列等服务于红河综试区的国际物流专线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4. 鼓励物流仓储建设。在红河综试区内租用保税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给予免除保税仓租金,最高不超过3年。对跨境电商企业在红河综试区建立并被海关批准的进出口监管仓,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5. 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争取省级外经贸资金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用于服务红河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运营满1年以上且仓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服务企业不低于15家,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网点需在境外1个国家设立至少3个或在2个国家以上设立网点的海外仓给予支持。海外仓每平方米仓储面积支持不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服务1户企业支持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仓储物流设备支持不超过实际发生设备购置费的50%。海外仓建设所产生银行贷款按照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计算的利息总额支持不超过50%给予支持,单个海外仓支持不超过2年,当年支持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其中仓储面积当年支持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

  6. 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传统外贸企业,给予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的支出费用不超过2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年扶持企业不超过30家。

  7. 争取省级外经贸资金对在红河综试区开展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9610、1210、9710、9810)经营,对新落户单月实现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单笔贸易额在2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支持。

  8. 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对红河综试区内建立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新建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实现年贸易额超过200万美元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在红河州旅游景区、酒店等建设O2O线下体验店,实现年贸易额超过1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人民币,每年扶持体验店不超过100家。

  9. 对在红河综试区注册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系统对接红河州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并首次完成3000票/年电商业务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人民币,每年扶持企业不超过100家。

  10.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原产地为红河州商品贸易额达到150万美元以上,每15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1. 支持红河综试区企业设立海外分公司。对设立海外分公司且单个海外分公司年贸易额超过3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每设立一个分公司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12. 对在红河综试区设立独立法人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贸易额1.5亿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人员)一次性奖励60万元人民币。

  13. 支持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首次在第三方平台申请店铺,且年贸易额达到1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每年扶持店铺不超过100家。

  (四)支持企业培育跨境电商品牌

  14. 对原产地为红河州的出口产品在境外成功注册自有商标,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商标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15. 对原产地为红河州的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的企业,按有关认证服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产品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16. 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企业建设跨境电商供应链数字化协同平台,实现原料采购、生产制造、终端销售等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业务协同,帮助红河州传统制造企业“出海”。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17. 统筹中央、省、州有关资金支持红河综试区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引导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综试区内零售出口企业无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18. 支持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创新型信贷产品,运用电商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19. 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保险业务。对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并已缴纳保费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照省、州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六)落实跨境电商便利化措施

  20. 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通过申报清单办理通关手续,简化申报要素。保税备货模式下实行“两步申报”“先放行入区后理货确认”等措施,实施货物快速提离、自主理货报关,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完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机制,对企业提交出口退税已补税证明的,准予不征税复运进境。

  (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21.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或高校为红河综试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活动,每培训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社会培训机构或高校,按实际发生的年度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每年扶持企业不超过10家。

  22.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孵化。支持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在红河州设立区域性跨境电商孵化中心。以实训实操中心、初创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联合办公为主,每孵化一家线上年进出口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商小微企业,给予主办企业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主办企业资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每年扶持主办企业不超过2家。

  三、附则

  (一)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商务局,州商务局组织项目评审,提出拟扶持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会同州财政局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或同时满足本州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或与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新政策出现重叠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具体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具体扶持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扶持政策》)。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扶持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国家层面。2021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明确提出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2015年以来,国务院已分六批设立132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号),红河州获批设立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二)省州层面。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38号)中明确“红河州要研究出台有关支持政策,抓好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落实”的精神,为促使红河跨境电商综试区的红利尽快落地,培育壮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推动全州跨境电商产业跨越式发展,红河州人民政府参考昆明、德宏、深圳、广西等省内外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相关政策,结合红河州实际出台了《扶持政策》,引导和激励我州企业开拓新业务和新市场,完善产业链,提升产业层次和影响力,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扶持政策》的特点

  (一)着力打造新渠道、新主体。针对当前我州跨境电商刚刚起步、主体不足的问题,《扶持政策》提出了政策组合拳。一是补齐我州行业性垂直平台空缺的短板,支持打造多元化跨境电商渠道体系。二是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奖励在红河综试区开展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三是加强引导自主品牌培育,鼓励企业注册自有品牌并利用新技术、新方式开展数字化海外营销。

  (二)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生态。针对当前物流、人才、服务等配套支撑不足问题,《扶持政策》提出了完善我州跨境电商生态的多项措施,包括鼓励企业通过自建、租赁等方式建设海外仓,支持在综试区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发展,构建政府、高校、社会、企业多方联动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体系等,打造本地化跨境电商全链条服务。

  (三)着力优化跨境电商发展营商环境。针对跨境电商监管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难点、堵点,政策协同性不足等问题,《扶持政策》提出了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落实跨境电商便利化措施、支持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保险业务、提升跨境电商通关便利化水平、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供涉税辅导等,推动跨境电商监管体系创新发展。

  三、《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扶持政策》主要扶持服务体系建设、供应链体系建设、经营主体发展、跨境电商品牌培育、财税金融支持、措施便利化、人才培养7个方面共22条。具体包括:

  (一)省级支持政策。《扶持政策》中的第5条“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第7条“对在红河综试区开展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9610、1210、9710、9810)经营,对新落户单月实现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单笔贸易额在2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支持”为省级出台政策。

  (二)州级支持政策。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1000万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的扶持政策:

  一是支持综试区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涉及第1、2条,包括:支持跨境电商服务商提供配套服务推动红河加速形成制造、交易、集货、支付、物流、结算、结汇等全产业链,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支持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及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主要涉及第3、6、8、9、10、11、12、13条,包括:鼓励企业通过自建、租赁等方式建设海外仓;支持在保税区域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支持在红河州旅游景区、酒店等建设O2O线下体验店,拓展红河综保区保税业务,积极推动综保区保税仓开设抖音保税仓直播间,开展跨境电商直播新模式;鼓励传统制造型企业和外贸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升级,支持其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支持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通过跨境电商创业;支持引进跨境电商龙头企业、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对在红河州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基地)的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支持,对落地红河并为红河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本地通关、结汇、税务等综合服务的企业进行支持。通过以上政策的支持实现加快培育我州跨境电商生态及龙头企业,助力产业数字化转型。

  三是引导自主品牌培育。主要涉及第14、15条,包括:鼓励企业注册自有品牌并利用新技术、新方式开展数字化海外营销,实现原料采购、生产制造、终端销售等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业务协同,帮助红河州传统制造企业“出海”。

  四是打造本地化跨境电商全链条服务。主要涉及第21、22条,包括:针对当前我州人才、服务等配套支撑不足问题,构建政府、高校、社会、企业多方联动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跨境电商企业孵化体系等。

  综上所述,通过“22条措施”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红河综试区的政策红利尽快落地,推进改革创新,发挥政策引导激励作用,扩大我州跨境电商产业规模,完善产业链,提升产业层次和影响力。

  四、支持资金的申报流程

  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商务局,州商务局组织项目评审,提出拟扶持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会同州财政局上报州政府审批。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或同时满足本州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或与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新政策出现重叠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五、政策有效时限

  《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阅读下一篇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重点外贸外资“白名单”企业通关服务保障工作流程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