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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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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满足全州火灾防控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州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决定对红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州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吴世雄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主任:杨克平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曹福波 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鞠延奎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席向阳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朱成雄 州能源局副局长

  缪  黎 州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龙  顺 州科技局副局长

  孙少铃 州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杨  洋 州民政局副局长

  黄彦翔 州司法局副局长

  陶秀萍 州财政局副局长

  赵华旺 州公安局副局长

  孙文杰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褚 文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唐卫平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显贵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建泽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保纲 州林草局副局长

  黄 培 州水利局副局长

  董 坤 州商务局副局长

  龙秀玲 州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白宏伟 州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张开涛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周春文 州广电局副局长

  张 磊 州应急局副局长

  陈宏伟 州粮食和储备局副局长

  徐大全 州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姜 云 州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黑丽英 州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普红芬 州红十字会副会长

  丁富雄 州地震局副局长

  赵 虎 州气象局副局长

  段忠美 中国石化红河公司安全副经理

  李海忠 中国石油红河公司副经理

  李智东 移动红河分公司副总经理

  段志坚 联通红河分公司副总经理

  文 虎 电信红河分公司经理助理

  州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州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曹福波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能职责

  (一)州消防安全委员会

  1. 组织分析全州消防安全形势,研究拟订全州消防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2. 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州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 组织各地和有关部门参加消防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 承办州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负责州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研究加强全州消防工作的措施并提出建议,指导各地开展消防工作,督促抓好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3. 协调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参与研究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工作。

  4. 根据州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各地和有关部门参加消防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5. 完成州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附件:1.红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2.红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报告制度

  3.红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调研走访制度

  4.红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监管制度

  5.红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定员制度

  6.红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交流座谈制度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红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切实履行委员会统筹协调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精神,严格执行联席会议研判会商职责。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会务工作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通报当前消防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安排部署消防工作;

  (二)每半年对本地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形成专题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与的专题会议。

  附件2

  红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报告制度

  为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动态,定期报告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原则,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行业系统消防工作主体责任。

  第二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及消防安全现状。

  第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情况;

  (三)从业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开展情况;

  (四)所属出租房、商品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条 成员单位每季度上报的报告须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季度报告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判,作为工作决策的参考。

  附件3

  红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调研走访制度

  为深入了解基层火灾防控工作实际,全面掌握全州消防总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创新社会消防监督工作,为各行业系统提供个性化消防服务。

  第二条 调研走访是对各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特点、重点以及年度工作安排进行了解掌握,提供消防安全指导服务的过程。

  第三条 调研走访工作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调研走访主要任务:

  (一)对各行业系统火灾危险性进行分析研究;

  (二)征求各行业系统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结合各行业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四)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调研走访报告。

  第五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应完成重点行业、部门调研走访工作,并将调研走访工作作为制定年度消防监督工作要点的重要参考。

  附件4

  红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监管制度

  为切实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综合监管,整合执法资源,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消防工作联合监管机制。

  第二条 联合监管工作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在联合监管工作中,消防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强化信息互通,依照法定职责消除火灾隐患,打击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监管盲区。

  第三条 联合监管主要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

  (四)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条 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5

  红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定员制度

  为充分发挥沟通联系作用,促进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促进工作协调有序。

  第二条 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指定消防工作联络员,全面负责相关工作联络事宜,并将联络员情况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联络员如有变动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出差休假等情况下应做好工作交接,确保联络畅通。

  第四条 联络员应积极参与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掌握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特点、突出问题,努力成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的“明白人”,提升履职能力。

  附件6

  红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交流座谈制度

  为加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交流,达到学习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要密切工作联系,简化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 交流座谈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也可由各成员单位提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

  第三条  交流座谈形式不限,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组织:

  (一)采取座谈会形式,相关单位就消防工作进行非正式探讨研究、沟通协调,交流意见和建议;

  (二)采取现场会形式,组织相关单位通过现场检查、现场观摩、现场办公等方式,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或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做法;

  (三)采取交流学习形式,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到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流学习,了解掌握本单位消防工作要点,加强单位消防工作人才培养,提升自主开展消防工作的能力;

  (四)其他组织形式。

  第四条 交流座谈工作每半年应开展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组织交流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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