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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0〕36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12/22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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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5号),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车桩相适、适度超前”原则,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2021年底前,以红河州北部县市及高速公路为重点,全州新建各类充电桩14600支枪,其中公共充电桩1600支枪;北部蒙自、个旧、开远、建水、石屏、弥勒、泸西7个县市主城区充电站密度不低于1.2站/平方公里;全州高速公路主干线服务区按照总功率不低于360千瓦的标准建设直流充电桩;全州所有5A级景区初步实现公共直流快速充电设施全覆盖,40%的4A级景区具备快速充电服务能力。(责任部门:州能源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红河供电局、州红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各县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基建”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10%的停车位要配套建设充电桩,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路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部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制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责任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能源局、红河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公共机构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逐步实现对外开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文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公园、客运站、停车场(点)等,由建设企业牵头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鼓励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逐步向社会车辆开放。(责任部门:州机关事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红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积极引进实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运营企业,率先在红河州北部县市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降低购买成本,创新服务业态,实现昆明—河口等高速公路充换电一体化服务,逐步提升红河州高速公路干线充换电服务水平,实现便捷出行。(责任部门:州能源局、州交通运输局、红河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起,交付或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全部安装充电桩或预留接电安装条件,其中不低于10%的停车位要建成充电桩,作为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和验收条件;2020年前已建成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鼓励利用住宅小区公共资源建桩,对外来充电车辆开放。(责任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快红河州新能源汽车监测及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建设。依托红河州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管平台,加快推进数据互联互通,加快全州“车、桩、网”一体化监测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并将州级监管平台接入省级平台,融入“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提供便利化充电信息服务。(责任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能源局、红河供电局、州公安局、州红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八)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在空闲道路规划停车位,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2022年底前,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鼓励其他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给予优惠。全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8元,规模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逐步降低充电服务费。(责任部门: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能源局、红河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积极做好充电桩统计上报和资金补助申报工作。2021年底前新建并投入运营、纳入省级平台的公共直流充电桩,省财政按照每千瓦300元进行补贴(换电站按照公共直流充电桩标准计算),公共交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100元进行补贴。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州能源局、红河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十)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氛围。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换电)站辨识度。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提升城市绿色出行形象,引领汽车消费新时尚,营造使用新能源汽车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在公务用车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除不能满足特定要求外,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国资委、州机关事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在公共领域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全州各地新增和更新的公共领域乘用车(含巡游出租、网约、租赁、驾培及考试等乘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县市要加大对网约车、巡游出租车的管理力度,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要加大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工作力度,鼓励燃油出租车提前报废并更换为新能源乘用车,有条件的县市在2—3年内更新完毕。(责任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国资委、州红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引导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降低个人购买和使用成本,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力度。在公务用车和公共领域,全州2020年推广不少于600辆、2021年推广不少于1500辆新能源乘用车。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指导各县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并引导个人购买使用。各县市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推广措施。(责任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积极引导创新商业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整车租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电池租赁和回收等领域。鼓励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公共服务领域实施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融资需求。(责任部门:州交通运输局、州能源局、州商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红河州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十六)推动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发展。以新能源汽车推广为契机,充分发挥我州区位和资源优势,按照全省汽车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主动承接和引进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相关项目落地,鼓励引导我州电子信息、智能制造、装备制造业等企业拓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企业到“三区”集聚发展。(责任部门: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投资促进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商务局,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十七)推动新能源汽车智能驾驶示范。鼓励并支持在景区、园区等相对封闭且具备道路通行条件的特定区域,探索建设新型智能驾乘服务模式示范项目。(责任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协调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各项奖补、税收政策。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确保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已经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为更好地理解和落实政策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

  一是国家积极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2018年以来,我国汽车迎来产销量下滑拐点,2019年下滑趋势明显。2020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提出,要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3月3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促进汽车消费,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4月23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明确“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

  二是我州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迫切需要。红河州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具有能源、资源和区位等独特优势,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汽车产业,要求抢抓发展机遇,加快发展汽车特别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当前,全州共有新能源汽车3439辆,年内新增691辆,与2018年推广前843辆相比,全州新增新能源汽车2596辆。从新能源汽车使用分布县市来看,主要集中在个旧、蒙自、弥勒、建水、石屏等滇南中心城市及重点旅游景区;从新能源汽车使用范围来看,主要以私人领域用车为主,公共领域用车主要集中在公交、出租、物流等方面。在政府的引导和市场驱动下,目前,全州已有充电枪1409支(其中,直流枪877支,交流枪532支),总功率达39579千瓦;建成充电站69座;充电车位3000余个。未来红河州新能源汽车产能将以较快速度增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扩大市场消费,对当前推动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5号),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9月4日至7日,我局向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综合保税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全州13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机关事务局、州税务局、州供电局、州邮政局、州能源局、州投资促进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红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36个单位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9月15日由红河州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三、《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强调“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3个方面提出了17条措施。

  一是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明确要求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和公共领域乘用车(含巡游出租、网约、租赁、驾培及考试等乘用车)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引导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明确从创新换电服务商业模式、增强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辨识度等方面,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认知认可度,提升城市绿色出行形象,营造使用新能源汽车良好氛围。

  二是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明确以高速公路为重点,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出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州级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信息平台等措施。明确从停车、充电服务费等方面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

  三是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做优做强。围绕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扩产促销、推动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集聚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智能驾驶示范等方面,充分发挥我州区位和资源优势,按照全省汽车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主动承接和引进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相关项目落地,鼓励引导我州电子信息、智能制造、装备制造业等企业拓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企业到“三区”集聚发展。

  四、如何抓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一是发挥县市的主体责任。《政策措施》在明确省级政策的同时,在第17条要求“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确保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是严密配套措施。“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协调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各项奖补、税收政策。”分别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州能源局牵头抓好工作落实。

  三是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络机制。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县市强化工作会商协调,定期不定期研究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重点工作,研究解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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