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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85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04
文号
红政规〔2023〕1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政规〔202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屯海(含中海)、长桥海、三角海(以下简称三海)的保护管理,根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海出入湖河渠保护管理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指出入湖河渠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三条 三海具体的出入湖河渠为:大屯海入湖河渠为2#、3#、5#、6#沟(官沟)及杨氏大沟,出湖河渠为1#沟;长桥海入湖河渠为沙拉河和犁江河,出湖河渠为嘉铭河;三角海入湖河渠为大庄河,出湖河渠为沙甸河。

  第四条 三海出入湖河渠保护管理长度按下列规定依法管理,三海出入湖河渠保护管理长度之外的河渠按照州、市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依法进行管理。

  (一)大屯海出入湖河渠保护管理长度:1#沟为出湖口外延468米;2#沟为入湖口外延150米;3#沟为入湖口外延150米;5#沟为入湖口外延470米;6#沟为入湖口外延241米;杨氏大沟为中海入湖口外延150米;

  (二)长桥海出入湖河渠保护管理长度:沙拉河为入湖口外延510米;犁江河为入湖口外延262米;嘉铭河为出湖口外延540米;

  (三)三角海出入湖河渠保护管理长度:大庄河为入湖口外延160米;沙甸河为南坝闸出湖口外延160米。

  第五条 三海保护管理机构为红河州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红河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州三海保护管理局),依法承担三海保护管理职责。州三海保护管理局分设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行政执法中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州三海保护管理局和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以下简称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中队建设,保障执法力量。

  第六条 三海一级保护区由州三海保护管理局按红河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三海二级保护区及以外区域,按照权属或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州、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锡控股集团)承担大屯海中海(云锡小海)、杨氏大沟保护管理范围内拥有产权区域的保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措施按照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入三海保护管理及治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及部门职责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承担三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和督促三海保护管理工作,决定三海保护管理及治理的重大事项、问题;

  (二)对三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条例》和本办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建立保护管理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将三海保护管理经费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纳入州级财政预算,保障州级三海保护管理经费;

  (四)其他关于三海保护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三市人民政府承担三海保护管理的属地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设立管辖范围内的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行政执法中队;

  (二)建立保护管理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将三海保护管理经费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市级三海保护管理经费;

  (三)对本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条例》和本办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四)督促、指导本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执法监督部门配合州直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行动;

  (五)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负责解决三海一、二级保护区内水淹地、部队土地、游船等历史遗留问题;

  (六)负责划定各自行政区域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及其流域内畜禽禁(限)养殖区范围并制定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七)遇到三海保护的重大事项、问题应当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八)其他关于三海保护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三海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能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三海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三海流域环境资源价格机制,建立水资源等各类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职责权限审批三海保护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

  (二)财政部门负责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大对三海流域项目资金争取,及时下达上级和本级安排的三海保护管理专项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三海保护治理经费按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分别纳入州、市财政预算保障,建立保护管理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三海保护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州、市两级财政预算保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管理三海流域范围内的工业项目,优化工业布局,促进转型发展;开展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工业领域清洁能源使用;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三海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入湖河道水质目标,加强入湖河道及湖体水质监测,分析研判水质变化情况;监督指导三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展三海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三海流域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依法办理三海流域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审查或审批,按照职权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违规行为;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三海流域内建成区、集镇截污治污工程建设,负责三海流域城镇污水治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三海流域城市供水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沿湖公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依法查处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城市道路除外;负责三海流域运营船舶、码头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做好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八)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三海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因过度开发造成三海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九)农业农村部门在三海流域内负责组织改善三海流域农村人居环境;做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引导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发展高原特色生态农业,推进种植业绿色有机化发展;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依法划定三海畜禽养殖禁(限)养区,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发布实施,加强三海流域养殖监管;对违反农药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渔业及养殖业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三海流域森林、草原和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做好三海流域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有关工作;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措施,加强径流区域及引水区的森林资源和植被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加强林草湿地监督管理,做好三海流域范围内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十一)水利(水务)部门负责三海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水利建设和入湖河道治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实施取水许可;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机制;对侵占水库、河道、擅自取水(含地下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三海一级保护区内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水上交通、林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利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及配合,并根据需要出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意见;牵头建立健全蒙自市、个旧市大屯海综合执法、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十二)公安机关负责三海流域内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侦办和治安行政案件查处工作,参与三海流域联合联动执法;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在三海流域内负责组织开展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整治工作,对违反市场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按照职责对三海流域加强餐饮、住宿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三海流域内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履行三海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职责;

  (十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三海流域内工矿商贸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三海流域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指导协调三海流域内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三海流域内负责对城镇(街道)规划区内倾倒、抛洒建筑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所属辖区内三海保护管理及治理的属地主体责任,主动参与蒙自市、个旧市建立健全大屯海保护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保护管理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将大屯海保护治理经费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三海保护管理、治理经费。

  第十一条 州三海保护管理局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据红河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委托的事项,开展三海保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三市行政执法中队的业务工作;

  (三)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三海保护管理职责,统筹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规划、保护管理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做好三海巡查、保洁、宣传等保护管理日常工作,建立完善宣传教育体系,持续推进三海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教育工作,配合州、市两级有关部门做好行政许可及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五)建立三海行政管理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涉及三海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联席会议,通报行政管理事权、行政处罚等情况,协调解决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其他关于三海保护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三海行政执法中队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据红河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委托的事项,开展三海保护管理工作,接受州三海保护管理局监督和指导;

  (二)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三海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三海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工作;

  (三)按照《红河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巡查工作方案》做好三海巡查、保洁、宣传等保护管理日常工作,建立完善宣传教育体系,持续推进三海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教育工作;

  (四)参与开展三海联合和专项执法整治活动,配合和协助政法系统各部门查处三海综合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其他关于三海保护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三海保护管理职责:

  (一)履行属地保护管理及治理的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及引导属地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三海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有关三海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三)负责辖区村庄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四)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建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配合做好界桩的埋设,保护好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界桩、标识;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入湖船只的登记、检验、监管等工作;

  (七)其他关于三海保护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鼓励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三海保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宣传有关三海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引导村(居)民参与三海保护管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三海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下列大屯海中海保护管理职责:

  (一)依法贯彻实施《条例》及本办法;

  (二)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保护管理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三)配合州、市有关部门做好大屯海中海保护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四)配合做好大屯海中海界桩的埋设,保护好大屯海中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界桩、标识;

  (五)与蒙自市、个旧市人民政府建立共治共管联动机制;

  (六)其他关于大屯海中海保护管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 三海流域实行州、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制。

  州、市级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具体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河(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落实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三海流域推行“河(湖)长+”协作机制,发挥好“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涉水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更广泛的“河(湖)长+”协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州三海保护管理局做好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工作;开展湖泊生态修复技术试验示范研究,提升湖泊自我净化能力;保护三海生物多样性。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组织州水利、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和科学利用总体规划》;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三市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大屯海水域岸线保护与科学利用专项规划》《长桥海水域岸线保护与科学利用专项规划》《三角海水域岸线保护与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应当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乡村规划,不再新增宅基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已经建成的与三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三市人民政府负责排查并上报州人民政府,确需拆除的,由州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在二级保护区外给予妥善安置;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现有危房符合乡村规划的允许修缮加固、拆除重建。

  危房鉴定、补偿和安置、修缮加固、危房拆除重建的具体规定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三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州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制定,并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生态环境、水文、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加强对三海流域的全方位、全系统监测,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三海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部门在监测报告(数据、成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其报送至州三海保护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加强三海流域内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建设。建立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市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完善垃圾保洁收费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三海水位调蓄服从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除抗旱抢险等极端特殊情况外,应按1985国家高程基准补水。大屯海最低运行水位为1284.22米;长桥海灌溉库最低运行水位为1284.05米,供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为1284.50米;三角海最低运行水位为1273.00米。当水位接近最低运行水位时,州、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以保障最低运行水位。

  第二十四条 三海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利用水工程或其他方式从三海水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依法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 三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三海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相关规费,按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分别缴入州、市财政。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拨付资金用于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和保护、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偿、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等。

  第二十六条 机动船只因管理、科研等需要在三海水域内作业的,入三海前应当取得入海许可证。许可证经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船检验合格后,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十七条 三海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禁渔期内严禁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三海一级保护区内除休闲垂钓区外的范围为禁渔区;除休闲垂钓及有计划的生态调节捕捞外,每年11月1日0时至次年7月31日24时为禁渔期;开海期为每年8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渔业捕捞具体管理规定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海实行渔业捕捞许可,取得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捕捞许可证才能进入三海捕捞渔业。

  第二十八条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三海一级保护区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规定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明确休闲垂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入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开展三海“以渔净水 以渔保水”相关项目,消减水中氮磷负荷,改善水质,维护水体生态平衡。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市、乡镇(街道)实施运行维护管理,完善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截污措施,确保污水应收尽收、全面处理、达标排放。

  第三十一条 排入三海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加工、服务行业等单位和个人排放未达标污水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联合查处。

  第三十二条 三海保护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住宿、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放污水应当建设符合要求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实行雨污分流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排放要求。

  第三十三条 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三海流域内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水质退化恶化等情况应当立即向三市人民政府通报;由三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后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三海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遇水污染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将处置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三市公安机关可依据三海实际情况设立三海执勤室,加强与州三海保护管理局及行政执法中队的联合联动执法、法律宣传等工作;依法打击一、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州三海保护管理局及其行政执法中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统一制式服装,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的记录仪、无人机、车辆、巡逻艇等执法装备。

  第三十七条 州三海保护管理局及其行政执法中队应设置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保护管理三海职责的单位,可以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或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印发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红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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