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858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水利局
文号
红政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4-04
信息名称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大屯海(含中海)、长桥海、三角海(以下简称“三海”)的保护管理,根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海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4月1日施行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修改背景

  《三海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旧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职能部门权责不清、执法机构和队伍不健全、三海出入河渠管理范围过大等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2021年9月,州人大常委会对《三海条例》开展了执法检查,指出学习宣传还不到位、保护管理规划滞后、体制机制还不够顺、管理经费保障不足、治污设施建设偏慢、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建设管控还有漏洞等问题。2021年10月,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红河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形成审议意见交办州人民政府。2021年12月,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对〈红河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办理方案》,明确了审议意见办理的具体任务、措施、责任和时限,特别是要求“进一步完善修改《旧实施办法》在实际工作中不适应的条款内容”。按照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州水利局会同州司法局及时启动了《旧实施办法》修改工作,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初稿),先后3次广泛征求州级部门意见建议,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新修改的《实施办法》由《旧实施办法》的三十六条修改为现在的四章三十九条,对照《三海条例》形成章节框架,章节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及部门职责、第三章保护管理措施、第四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三海条例》中未规定的三海的出入湖河渠及其管理范围和长度;二是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旧实施办法》中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违背上位法《三海条例》的规定和对违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水利局行使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19﹞15号)的内容进行修正;三是对《旧实施办法》中州水利局下属事业单位州三海保护管理局无法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权利重新规定;四是增加云南锡业控股集团承担大屯海(中海)、杨氏大沟保护管理范围内拥有产权区域的保护管理职责。

  (二)第二章政府及部门职责。对州市人民政府、17个州市直属部门、州三海管理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云南锡业控股集团、河湖长、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的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

  (三)第三章保护管理措施。结合各部门职能职责对《三海条例》第二章保护管理规定的措施内容进一步具体化、细化、明确化,确保理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三海保护管理工作内容。

  (四)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同时2021年1月1日印发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红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