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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842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3-10
文号
红政规〔2023〕2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政规〔202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河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是指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红河州)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境内哈尼族等世居民族共同开垦和耕种的水稻梯田,以及以梯田为核心的生态系统和农耕文化系统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三条 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新时代文化遗产工作方针,维护哈尼梯田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四域十片区”,即元阳县境内坝达(箐口)、多依树、勐品(老虎嘴)、牛角寨片区,红河县境内甲寅、宝华片区,绿春县境内腊姑、桐株片区,金平县境内阿得博、马鞍底片区。

  “四域十片区”实行分类保护,具体范围依据《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由红河州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划定,报红河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 涉及哈尼梯田保护与发展的规划的相关要求应当纳入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部门行业规划。

  第六条 红河州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保护发展的重大事项,加强对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推进哈尼梯田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形成灵活高效、运转协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体制机制。

  第七条 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承担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哈尼梯田保护和利用工作。建立稻田耕种保障机制,扶持成立合作社、企业等经济组织,参与哈尼梯田生产经营,保持现有20万亩水稻梯田面积不减。制定保护区内市场准入机制,规范经营种类、区域、标准等,并且应当符合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保护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健全哈尼梯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哈尼梯田保护和利用工作。

  引导和鼓励保护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同做好哈尼梯田保护和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护林员、“赶沟人”的作用,依法完善村规民约,将当地群众保护哈尼梯田的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保护哈尼梯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觉保护哈尼梯田。

  第九条 红河州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二)组织实施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统筹保护区内文化景观、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风貌,以及生态环境等要素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建立保护管理监测预警体系,完善梯田监测管理中心和监测站点,健全监测队伍,监测哈尼梯田资源状况,做好日常巡查监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组织哈尼梯田资源价值的挖掘、研究、提炼,开展科研科普、宣传展示、教育培训、对外交流等工作;

  (五)监督指导哈尼梯田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世界文化遗产、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国家湿地公园等标识进行统一管理;

  (六)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保护设施,审核和监督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可能影响景观要素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考察、大型娱乐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项目;

  (七)负责哈尼梯田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

  (八)依法收取单位和个人利用哈尼梯田资源从事经营、旅游或者其他活动缴纳的相关费用;

  (九)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哈尼梯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教育体育部门指导建立一批研学基地,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耕读教育和文化遗产知识进校园活动。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哈尼梯田保护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

  (三)将哈尼梯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四)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统筹资金,将哈尼梯田保护管理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安排,加大哈尼梯田保护发展资金支持力度;

  (二)会同主管部门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服务哈尼梯田保护区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保护区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提升农民自我发展能力;

  (二)依托县域经济、乡村产业发展,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

  (三)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为自主创业的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新农人”。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县、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内重点村庄建设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二)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20万亩水稻梯田面积不减,坚决制止哈尼梯田“非农化”;

  (三)查处擅自采砂(石)、取土、采(选)矿等行为。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升哈尼梯田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维护哈尼梯田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发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示范作用;

  (二)建立哈尼梯田区域生态环境管控清单准入制,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清单;

  (三)组织和监督实施哈尼梯田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哈尼梯田保护区示范推广低成本、易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四)对哈尼梯田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传统村落和民居,指导完善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修缮导则;

  (二)确保传统村落和民居修缮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布局和传统风貌,不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三)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推进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处理利用,探索推广城乡一体化环卫管理,推进村庄清洁、人居环境整治。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防止保护区梯田旱化,保持水稻种植长期稳定;

  (二)鼓励和引导保护区农民沿用传统农耕技艺,鼓励农民坚持稻草回田、畜禽粪肥还田,提倡使用有机肥,逐步用有机肥代替化肥农药;

  (三)完善哈尼梯田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梯田主干渠水系配套,保护和修复生态沟渠、生态田埂、生态田间路;

  (四)开展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种质资源普查和保护利用,建立传统农作物及畜禽种质资源库;

  (五)开展耕种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

  (六)查处弃耕抛荒、违反农药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等行为。

  第十九条 水利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哈尼梯田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二)保护并有效利用泉、溪、潭、河等各类水源地;

  (三)推进哈尼梯田传统补水工程,实施水源水系联通工程,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农田灌溉用水。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哈尼梯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保护修复哈尼梯田保护区内文物、博物工作;

  (二)保护传承、挖掘整理具有地域特征的各民族传统技艺、民俗节庆、歌舞服饰、民间历法、饮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扶持组建农村文艺队,培养非遗传承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传习馆(所)、民族民俗博物馆等民族文化传承教育实践基地;

  (四)查处移动、拆除、损毁文物、历史古迹和具有代表性民俗建(构)筑物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应急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保护区应对自然灾害和综合减灾救灾工作;

  (二)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综合风险评估;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哈尼梯田保护区市场监管体系;

  (二)对梯田农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监管;

  (三)加强对哈尼梯田保护区内餐饮、住宿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林业和草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哈尼梯田保护区内森林和湿地保护管理规划;

  (二)加强对水源林的保护,加大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适地适树力度,鼓励种植桤木等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树种,限制种植桉树、杉木树等,提高森林覆盖率;

  (三)加大对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猎捕野生动物、放火烧山等违法行为的监管;

  (四)划定水源林保护范围,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五)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哈尼梯田管理机构采取强有力措施防止梯田旱化,逐年逐步恢复旱化梯田,保持湿地功能。

  第二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推动哈尼梯田保护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提高粮食收储、加工、流通能力;

  (二)执行梯田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积极组织粮食企业收购、加工、推介和销售哈尼梯田红米产品,推动哈尼梯田红米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气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保护区气象服务能力,加强梯田旅游气象服务建设;

  (二)积极申报国家气候标志认证;

  (三)建设气象综合监测网络,提升农业气象灾害防范力度。

  第二十六条 消防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哈尼梯田保护区消防安全体系建设;

  (二)防范传统村落(民居)、土司衙署等文物建筑、博物馆火灾风险。

  第二十七条 哈尼梯田保护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同级政府安排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三)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哈尼梯田保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补扶持,具体奖补扶持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批准实施:

  (一)长期保持水稻种植,对梯田原貌保护较好的;

  (二)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治水土流失的;

  (三)保护梯田水源、灌溉沟渠等水利设施,防止哈尼梯田干涸的;

  (四)保护哈尼梯田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和民居的;

  (五)保护传承哈尼古歌、乐作舞等传统歌舞以及矻扎扎、火把节等传统民族民俗文化遗产的;

  (六)保护传承刺绣、竹编、织布等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的;

  (七)示范引领梯田产业可持续发展,创办梯田农特产业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带动当地居民致富的;

  (八)养殖耕牛,沿用“赶沟人”“木刻分水”“三犁三耙”等传统管理制度和农耕技艺的;

  (九)对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成果的;

  (十)制止或检举他人损毁、破坏哈尼梯田及其保护设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维护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社会治安秩序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依据《条例》第十四、十五、十七、十八、二十六条规定和相关规划要求,红河州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哈尼梯田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哈尼梯田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出具意见工作。

  第三十条 哈尼梯田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涉及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重要建设方案的拟订应当征求哈尼梯田利益相关者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程序,报红河州、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世界文化遗产地元阳县遗产区、缓冲区建设项目审核备案程序为:

  (一)世界文化遗产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除民居修缮、沟渠修复、田间道路建设等民生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提交《世界遗产影响评估报告》《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二)遗产区内村民修缮、改造住宅的,其布局、外观设计和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红河哈尼族传统民居保护修缮和环境治理导则》等相关要求,加强对遗产区内村民修缮、改造住宅的指导和管理。

  (三)缓冲区内进行沟渠修复、田间道路等民生项目建设的,经充分论证评估后,由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并报相关部门协同红河州哈尼梯田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哈尼梯田保护区内进行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旅游等项目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相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意见。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论证评估后出具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哈尼梯田保护区内的林木采伐、更新、抚育时,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盘活、优化配置保护区山、水、林、田、人、村等资源,处理好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生产的关系,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搭建资源流转平台,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保护与利用要素深度融合。

  第三十五条 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发展利用哈尼梯田,应当优先保障农民利益,保障农民知情权、决策权、受益权。有效建立政策措施与农民耕种梯田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加农民经营性、工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

  鼓励以传统耕作方式保持梯田水土活力,鼓励种植当地传统水稻品种。禁止将水稻梯田放荒、弃耕或者种植旱地作物。

  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商务、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足资源优势,积极宣传、引导发展梯田红米、鱼、鸭、茶叶等有机化生产。开展梯田红米品种的保护和研发,推进梯田农产品高质量发展,积极申报有机产品认证。加快构建高效加工、物流体系,建立联农带农富农全产业链,打造哈尼梯田绿色生态系列品牌。

  第三十七条 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重视发展生物产业,充分利用遗产地生物多样、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发展中药材生产和保健产业。加强传统工(技)艺、传统医药在现代生活中的应用。

  第三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培育观光、康养、休闲等旅游业态,探索哈尼梯田传承展示、教育培训、旅游体验一体化发展路径。开设传统手工作坊,从事旅游产品开发、制作、经营以及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等活动,积极申报国家5A级旅游景区。

  第三十九条 州数据发展中心应当加强科技建设,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赋能哈尼梯田保护。电力通信部门应当加大建设力度,优化设施,提高网络覆盖率。

  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数字红河哈尼梯田”数据库,形成科技监测与人工监管、站点监管与流动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构建森林、村寨、梯田、水系、文化等全要素监测体系。

  第四十条 乡村振兴部门依托哈尼梯田资源优势,用好财政衔接资金和各级定点帮扶、东西部协作等各类帮扶资源,发展助农增收产业、促进脱贫人口增收,巩固拓展好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

  第四十一条 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应当把哈尼梯田农耕文化和现代文明要素相结合,在传承和保护的基础上探索机械耕种和机械运输方式。加强对哈尼梯田遗产价值阐释、宣传、展示,加大对梯田管护人员、当地居民的教育培训,提高《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率和管护人员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红河州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建立哈尼梯田保护专家咨询库,参与对哈尼梯田资源的保护、鉴定、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成立专家工作站、研学基地,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阐释哈尼梯田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为哈尼梯田保护管理、价值应用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十三条 州、县有关部门围绕森林、村寨、梯田、水系、文化等保护要素,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出台哈尼梯田保护管理配套措施。元阳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传统民居保护奖补政策、州农业农村局制定出台哈尼梯田保护区稻作农业补贴办法、州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出台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奖补办法等,报红河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逐步构建“1+N”保护体系。

  第四十四条 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红河州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应当将哈尼梯田保护工作纳入州、县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建立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估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赶沟人”,是指哈尼梯田公用水沟的管理者。由群众推选产生,其职责是以木刻分水放水,保证沟渠畅通,投劳整修水沟,修订水沟管理制度等。

  本办法所称的“木刻分水”,是指哈尼族民间水规和农民分享水利的一种方法。经用水者协商,约定每条水沟应分得的用水量,选用质地坚硬的横木,凿出宽度不一的凹槽,放置在水渠分水口处引流分水。

  本办法所称的“三犁三耙”,是指哈尼梯田精耕细作的程序。从上年秋收结束到次年春插之前,对梯田进行三次翻犁三次耙田,以便提高梯田肥力。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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