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84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红政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3-10
信息名称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2月23日,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红政规〔2023〕2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2013年、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到红河哈尼梯田,对哈尼梯田的保护和农耕文化的传承发展寄予厚望。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法律保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并依法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原《办法》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9日,有效期已满自行失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红河哈尼梯田作为活态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着保护面广、保护要素多等新时期的新任务、新要求。亟需结合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实际重新制定《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对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决策部署,对《条例》的部分内容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六条,主要内容有:

  (一)结构体系。《办法》在结构上与《条例》保持一致,未作分章,由原来的二十九条增加到四十六条。《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是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总体要求、保护范围等概括性条文;第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州、县人民政府,哈尼梯田管理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哈尼梯田保护管理中的职能职责,明确保护经费主要来源和表彰奖励情形;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对保护区内项目建设审核备案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主要涉及哈尼梯田可持续发展利用、长效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管理等;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出名词解释、规定施行日期。

  (二)优化保护管理整体要求和保护范围。《办法》第三条新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新时代文化遗产工作方针,维护哈尼梯田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针对《条例》第七条中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范围,《办法》第四条增加牛角寨片区,明确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范围为“四域十片区”,完善后的保护范围,与《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世界遗产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决定》(红发〔2014〕34号)中“四域十片区”的保护范围相一致。

  (三)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任务。第六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明确了哈尼梯田保护管理中红河州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元阳、红河、绿春、金平县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所涉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等17个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针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设立哈尼梯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办法》第九条进一步对州、县哈尼梯田管理机构的具体保护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四)完善保护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和奖补扶持措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哈尼梯田保护经费主要来源为“同级政府安排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4个方面。《办法》第二十八条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表彰奖励情形,由《条例》中的6项增加至11项,新增5项,将“长期保持水稻种植,对梯田原貌保护较好的;保护传承哈尼古歌、乐作舞等传统歌舞以及矻扎扎、火把节等传统民族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刺绣、竹编、织布等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的;示范引领梯田产业可持续发展,创办梯田农特产业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带动当地居民致富的;养殖耕牛,沿用“赶沟人”“木刻分水”“三犁三耙”等传统管理制度和农耕技艺的”纳入奖补扶持范围。

  (五)明确保护区内项目建设审核备案程序。《办法》在严格遵循《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哈尼梯田保护区内项目建设的审核备案程序。分区划分元阳县遗产区和缓冲区,红河、绿春、金平县哈尼梯田保护区的项目审核备案程序,明确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准入条件、报批流程等,规范管理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

  (六)明晰哈尼梯田发展利用的实践路径。《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立足哈尼梯田资源优势,通过充分发挥元阳、红河、金平、绿春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等部门作用,有效推进哈尼梯田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现哈尼梯田的永久保护永续利用。

  (七)构建哈尼梯田保护发展长效机制。《办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由元阳、红河、金平、绿春县人民政府建立稻田耕种保障机制,保持现有20万亩水稻梯田面积不减。第四十三条兜底条款紧紧围绕“森林、梯田、村寨、水系、文化”等保护要素,由元阳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传统民居保护奖补政策、州农业农村局制定出台哈尼梯田保护区稻作农业补贴办法、州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出台哈尼梯田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奖补办法,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四条明确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哈尼梯田保护工作纳入州、县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进一步压实元阳、红河、金平、绿春县人民政府保护管理主体责任,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构建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的保护管理机制,形成保护发展合力,为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坚强法制保障。

  (八)名词解释。《办法》第四十五条分别对“赶沟人”“木刻分水”“三犁三耙”作出解释。

  三、《办法》施行日期

  《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2月24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