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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51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6-07
文号
红政办发〔2024〕21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4〕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推动和规范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按照《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试行)》《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检查及成果验收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全州草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上报结果、草原基况监测数据,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试点先行、整体推进,依法依规开展全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到2024年12月,形成州、县市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全州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州委“337”工作思路和绿美红河建设筑牢生态根基。

  二、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2022年度最新变更数据红河州124573.87公顷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上报结果、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但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不受最小划分单元的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以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

  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调出基本草原。同时,为严格落实占补平衡,需预留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原则上储备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2024年4—5月)

  各县市要建立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专班工作机制,统筹开展动员部署、政策宣贯,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划定工作方案,及时组建工作队伍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收集各有关部门的基础资料和相关规划资料,在省级预判图斑下发前做好划定工作全面开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省级试点县的划定工作(2024年4—8月)

  建水县是省级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县,要按照省林草局的时间节点要求,在2024年8月15日前,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1.2024年4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和技术培训工作。

  2.2024年5月底前,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以及《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试行)》、《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检查及成果验收方案》,结合省级下发的预判图斑完成基本草原现地调查核实和乡(镇)级、村级公示工作,其间要充分与省级技术指导人员充分协调,同步完成30%指导性检查工作任务,并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组织实施体系,做好现地划定和相关调查举证工作。

  3.2024年6月10日前,在全面完成自检自查基础上,完成初步成果数据,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林草局进行初审。

  4.2024年7月10日前,根据省林草局初审意见,对划定初步成果数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试点工作成果,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试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建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非试点县市的划定工作(2024年6—12月)

  1.2024年6—9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林草局第一次划定工作调度会确定的划定工作时间节点要求,制定划定工作方案,统筹做好辖区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根据省级下发的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做好基本草原外业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要充分与省级技术指导人员充分协调,同步完成30%指导性检查工作任务。对存在不宜划为基本草原的,要查明情况,做好举证;对需要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要做好调查论证;对需预留一定比例划为基本草原储备区的,应科学衔接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出具体意见。其间对省级技术指导性检查提出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和收集相关举证材料,预判图斑经现地调查核实后形成的初步结果,必须以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为公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行政村或经营管理单位(托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对初步结果进行必要的完善,最终形成县市的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

  2.2024年10月,在全面完成自检自查基础上,完成初步成果数据,并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林草局进行初审。

  3.2024年11月,根据省林草局初审意见,对划定初步成果数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划定工作成果,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划定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4.2024年12月,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验收工作,并形成州、县市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全州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使全州基本草原划定取得实效。(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质量检查

  按照《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检查及成果验收方案》要求,各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在形成初步成果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全面自检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县市级基本草原划定自检自查报告,报州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州林草主管部门在收到县市级复查申请后,组织相关行业技术人员,分县市开展州级复查。每县抽取数量不低于20%的预判小班数量开展检查。州内所有县市复查合格后,形成基本草原划定州级复查报告,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省级核验,直至核验通过。(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初步审查(2024年10月)

  完成省、州、县市质量检查的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林草部门上报至州林草局,后由州林草局转报省林草局。省级以州为单位组织开展初步成果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反馈至红河州。审查通过的,方可组织开展成果验收;审查未通过的,由州林草局组织相关县(市)级林草部门完善划定成果,直至审查意见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成果验收。(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成果验收(2024年10月—11月)

  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实行县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的三级验收制度,由各级林草部门组织开展,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成果验收。成果验收通过的验收组给出验收意见,不通过的给出整改意见,按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未通过本级验收的,上级不予开展验收。三级验收通过后,形成县、州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成果认定公告(2024年12月)

  按照县级自验、州(市)级复查、省级核验的程序,形成全省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并按程序公示上报。以县市为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林草部门对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进行统一登记建档、核定面积范围、绘制底图、设立保护标志,实现基本草原落地上图、精准管理。(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严格保护管理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坚决防止多占少补、占优补劣、占整补零。健全草原监测体系,开展草原生态状况和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全面掌握草原生态系统演化情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草原保护宣传,探索林草融合、产业发展,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群众参与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州林草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建立州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工作专班,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林草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州林草局、州政府新闻办、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水利局为联席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州林草局,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各明确1名联络员配合州林草局开展工作。同时,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和通报排名等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进展一周一调度,积极稳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数据支撑。按照统一管理、实时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州草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有效关联。林草部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严格过程管控。把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县市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的审查流程,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划定成果与实地现状一致。州林草局要会同各方力量,调整充实技术专家团队,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划定数据真实可靠。(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资金,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划为基本草原的草地,在涉草项目安排中优先予以支持。(州林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草原资源保护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州林草局、州委宣传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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