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518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文号
红政办发〔2024〕21号
发布日期
2024-06-07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5月17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工作方案》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为加强红河州重要草原生态资源保护与管理,落实国家关于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4〕2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在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红河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红政办发〔2024〕11号),明确全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目的意义

  基本草原是依法划定的具有特殊保护和利用价值,并纳入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草原。划定基本草原,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强草原保护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划定基本草原,一是进一步规范使用草原的审核审批程序;二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职责;三是更好地确定草原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加强草原功能区划的用途管制和宏观调控;四是与自然保护地、湿地等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建立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保护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草原法律法规和草原生态保护,推进“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战略的稳步实施,为实现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州委“337”工作思路和绿美红河建设筑牢生态根基。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从总体要求、划定范围、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4个方面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出了安排。

  (一)总体要求部分。提出到2024年12月,形成州、县市两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

  (二)划定范围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划定进行保护的草原,把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列入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且不受面积限制,应划尽划。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部分。按以下流程推进:2024年4—5月做好划定工作全面开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4—8月,开展省级试点县划定工作;6—12月,全面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10月,完成初步审查;10月—11月,完成成果验收,形成县、州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12月,由县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三级验收通过后,完成成果认定公告;基本草原划定后,坚持严格保护管理。

  (四)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数据支撑、严格过程管控、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宣传引导等5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四、核心举措

  (一)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政府主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基本草原划定的责任主体,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新闻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科学确定基本草原划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坚持草原生态功能优先,维护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多样性,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草原资源保护利用现状,科学合理划定基本草原。严格执行县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的审查流程,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划定数据真实可靠,划定成果与实地现状一致;确保全州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

  (三)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以及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同时,各县市需预留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原则上储备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草原资源底数。草原面积数据因不同时期、不同调查方法而存在较大差异。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2022年度最新变更数据全州草原面积124573.87公顷,约占全州面积的3.87%,草原面积居全省第十位。

  (二)合法性审查意见。《红河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不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等有关上位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符合《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试行)》及《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质量检查及成果验收方案》相关要求。制定主体合法,未超越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定权限;未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权力或者减少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制定程序合法。

  (三)加强部门协作。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涉及面广,需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将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与各县市最新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各类经营管理单位界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工业用地红线、各类规划等最新成果进行衔接。成果验收需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文旅等部门共同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