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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01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5-15
文号
红政办发〔2023〕21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3〕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红河州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目标要求,明晰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省《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规范清理,对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原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完善;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认真研究论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对不能满足本地实际需要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在法定范围内,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予以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可一并纳入有关基准统筹制定。州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于2023年10月底前基本制定完成并公布;县级行政机关需要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细化量化的,于2023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并公布。

  二、健全配套机制,确保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一)健全制发程序管理制度。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认真执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同时,还应当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规则,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能够结合实际准确适用。

  (二)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结合本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裁量权基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及时修改完善相冲突的内容。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要及时报请制定机关予以调整适用;对报请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研究处理。

  (三)健全备案审核机制和常态化监督机制。新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及时按照程序向备案审查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并将正式文本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备案审查机关要加强审查,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冲突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冲突的,要及时建议下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常态化监督机制,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改进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

  三、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全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落实落地。州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做好与上级行政机关的对口衔接,加强对下指导,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体系完善、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整体规划,抓好面上统筹,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统筹协调本地区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多措并举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注重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多种方式,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督导,提升质效。要用好考核督察“指挥棒”,把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相关测评考核、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点内容,细化考核内容和方式方法,设计考核指标,健全完善考核标准,力促各级各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标准统一,保证工作如期落地见效。

  请各县市及州级有关部门于6月30日前报送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11月30日前报送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和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重要事项及时报送。

  联系人:杨永前,电话:3197025,邮箱:hhzsfjjd@126.com。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州级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3.县市级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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