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文件>州政府文件>红政办发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924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3-11
文号
红政办发〔2020〕52号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0〕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政府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红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州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全过程,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机制,主要有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风险源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环境风险监测制度、环境风险预警预报制度、环境风险信息制度、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制度、环境风险责任制度(包括环境风险问责制度)等制度。

  三、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能作用。

  四、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公众参与、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五、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整合政府各部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工作。

  六、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和体制变化的新要求、安全风险和应急资源变化的新情况,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七、最小侵害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州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县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环境风险评估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排查治理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风险源若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上报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要结合本单位经营状况和危险源特点,列出储备及周边可调用的环境风险应急资源清单。

  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有重大危险源和涉及重要环境敏感区域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红河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州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工作。

  州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和事件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州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部署全州环境应急处置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协调全州重大、特别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指导或协调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和信息共享。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安全风险源监管工作。

  五、向领导小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六、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全州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九、承担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州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分工为:

  一、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排查及评估、应急资源现状调查,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培训及演练工作,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对现场泄漏污染物处置和环境修复的建议;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现场辐射环境水平监测,放射源和放射性污染物的收处;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二、州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社会公众舆论,防范和化解舆情风险,做好媒体和网络舆论引导,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策划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州发展改革委:协调指导应急等重要物资的储备计划,参与应对有关重大突发事件,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

  四、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州内工业企业应急物资生产供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五、州公安局:在专家和专业人员的全程指导下,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指导县市公安局做好社会维稳和群众疏散工作;指导公安交管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在互联网信息网络中制作、传播突发环境事件不实信息和针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六、州民政局:协助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灾害后续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七、州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比例,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纳入每年财政经费预算,确保应急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八、州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组织对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地下水监测、评价等工作。

  九、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单位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及演练;协调县市住建部门积极提供城市排水管网等信息资料。

  十、州交通运输局: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配合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十一、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州林草局:负责突发的影响森林、湿地资源安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对涉及森林资源、林木林地、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湿地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十三、州水利局:配合县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协助水污染工程防护措施实施、污染物清理和污染处置工程建设;提出突发水环境事件引、调水工程措施建议;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生活水源保障措施建议;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十四、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去污洗消、医疗救治等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医疗应急,包括伤员救治、受污染人员的放射性去污、受照射人员的排查和照射剂量估算等;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卫健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环境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开展受影响人员心理援助工作。

  十五、州国资委: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十六、州应急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根据突发情况是否动用政府储备物资的建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

  十七、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十八、州气象局:负责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信息等,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十九、州教育体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二十、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二十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监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应对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有关信息,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2.4县市指挥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置工作。协助上级指挥机构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2.5专家库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业、领域专家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决策依据。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成员每年应定期集训,各县市也应组织有关行业、领域专家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并定期培训。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健全完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工作机制。州、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分析,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局、卫生健康委、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须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四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三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二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一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单位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当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市人民政府通报。

  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3.3预警处置

  3.3.1预警行动

  一、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二)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三)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四)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二、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采取前期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二)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报告主体。报告主体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研判。对初步研判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事件的,事发地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初步研判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事件的,州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30分内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发生Ⅱ级及Ⅱ级以上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报告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3类。初报主要内容: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砍伐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主要内容:领导批示,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终报主要内容:事件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事件通报。根据需要,州人民政府向事件影响的州市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事件发生地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事件影响的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人的,由当事部门通知,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予以协助;如无当事部门的,由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通知。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在州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应当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4.2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州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和技术支持。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迅速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持处置,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根据需要,成立由州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省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I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人民政府迅速请求国务院支持处置。负责配合协调国家的应急工作。成立由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宣传组、应急救援组和应急保障组。各组职责分别为:

  一、污染处置组: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公安局、州国资委、州应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气象局等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与调查,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人员疏散方式及途径。

  二、应急监测组: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州环境监测站、州辐射环境监督站、州水文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县市环境监测站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明确相应的监测方案、点位和频次,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专家咨询组: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提出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

  四、舆情信息组: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委网信办、州政府新闻办公室、州信访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州国资委、州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五、医疗救援组: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六、应急保障组:由州应急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负责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州公安局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调运、救援队伍输送,确保道路抢通和人流物流畅通;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污染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为应急处置提供各项保障。

  4.4响应措施

  4.4.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调集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4.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严重程度,加密监测频次和点位,并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做适当调整。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云南省、红河州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相关规定,在州委宣传部管理与协调下,由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

  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关键节点,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州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污染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一)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二)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三)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四)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五)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单位和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补助、补偿、抚恤等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由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

  5.2损害评估

  由州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5.3事件调查

  州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和修改防范措施。

  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5.4总结评估

  当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原因、过程和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将事件总结评估结论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6 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6.1.2联动机制

  根据辖区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加强与其他州市相关部门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演练、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优先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6.3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和专业数据库,结合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防控工作。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故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和试点,推进预案涉及的风险隐患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一张图”建设,对可能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的各类因素进行量化模拟。

  6.4队伍保障

  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要求队伍参加各种形式的演练,提升应急人员意识和能力。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5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相应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工作。州级有关部门、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监测力量,加强监测设备能力规划和建设。建立各项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的物资储备和日常管理制度。

  6.6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7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单位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6.8演练

  按照《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各级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 监督管理

  7.1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依据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专项预案、成员单位的部门预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建立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2.1奖励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一、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三、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二、不按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四、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五、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六、阻碍环境事件应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一、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二、辐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三、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四、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五、射线装置: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六、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8.2预案管理

  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州级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