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92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文号
红政办发〔2020〕52号
发布日期
2021-03-11
信息名称
《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解读

  《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红政办发〔2020〕52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已于2021年1月6日由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施行。为了便于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就《应急预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红河州目前实施的《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老《预案》)是2012年4月24日由红河州环保局组织编制,并由红河州政府应急办牵头,组织住建局、宣传部、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监察局、公安局、消防支队、财政局、气象局、红河供电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食药监局、交通局、安监局、林业局、工商局、民政局对预案进行了评估,经最终修订后发布实施。

   近年来,红河州经济快速发展,环境形势日显严峻且不断变化,加之我国现行的环保法以及水、气、土等监管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已先后进行了修订或发布实施。为此,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对《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发布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4年)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2019年至今,红河州机构改革逐步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机构名称和部门职责出现变化。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实践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环境安全要求,迫切需要对2012年版《预案》进行重新修订,以适应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三、修订依据

  本次工作是依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红河州自身特点,对原《预案》的内容作出修订。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

  4.《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6.《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7.《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9.《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4年);

  10.《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4年);

  11.《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

  12.《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等。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在《编制依据》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对“突出相关职能部门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工作中的主次作用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工作原则》进行了修改。1.增加了“加强机制建设”内容。2.增加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内容。3.增加了“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内容。4.增加了“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内容。5.增加了“最小侵害原则”内容。

  (四)对《事件分级》进行了修改。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中:将“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修改为“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将“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修改为“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将“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修改为“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将“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修改为“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增加了“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删除了“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和“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中:将“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修改为“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将“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修改为“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增加了“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和“造成跨州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3.较大环境事件标准中:将“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修改为“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增加了“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和“造成跨县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删除了“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州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4.一般环境事件标准中:将“发生3人以下死亡”修改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将“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修改为“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增加了“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增加了《环境风险评估》内容。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辖区突发环境风险预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六)对《组织机构及职责》进行了修改。1.将“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修改为“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有效对应、区分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队伍。2.州领导小组副组长增加了“事件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3.下设办公室由“设在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修改为“设于州生态环境局”。4.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中,增加了“配合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监管环境安全风险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5.“现场指挥部”的设置后移至应急响应一章。6.删除了“各应急处置小组”,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6〕49号)要求,对县市政府及成员单位职责进行了修改完善。

  (七)对《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进行了修改。1.“监测和风险分析”中,增加了部门之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互通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相关内容。2.删除了“预防工作及相关内容”。因预案主要是针对事件的处置,预防工作作为日常工作在预案中不再体现。3.对“预警信息的发布”进行了修改。明确预警信息发布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4.完善了“预警行动”,蓝色预警中增加了舆论引导相关内容。增加了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措施。5.增加了“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信息报告与通报”相关内容。

  (八)对《应急响应与处置》进行了修改。1.增加了“先期处置”内容,体现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的重要性及必要性。2.增加“响应措施”相关内容。从现场污染处置、转移安置人员、医学救援、应急监测、市场监管和调控、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响应措施。3.增加了“损害评估”相关内容。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4.完善“总结评估”工作。对事件进行全面客观分析和评估。

  (九)对《应急保障》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值守准备、联动机制”相关内容。

  (十)增加了“监督管理相关内容”。从“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奖励与责任追究”两个方面强化了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考核。

  (十一)按照新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对成员单位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