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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贯彻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7/12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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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红政办发〔2021〕9号)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全州政务服务领域推行和落实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本系统实际,我局制定了《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贯彻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贯彻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红政办发〔2021〕9号)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全州政务服务领域推行和落实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政务服务新环境,助力红河高质量发展。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一网通办”,做好平台服务支撑。一是州、县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全面推广运用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平台使用的培训、答疑及问题反馈工作,确保各级各部门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用到该平台时能正常开展工作;二是州、县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协调推进各部门在政务服务平台中的电子印章采集和电子证照配置工作;三是州、县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协调本级有自建业务系统的部门与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效果;四是州、县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本级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同时督促涉及的业务部门将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放置到实体大厅窗口,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取得成效)

  (二)推进“互联网+监管”,做好数据归集。在州、县两级相关监管部门通过云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免予核查事项的日常监管、在线核查、数据推送时,州、县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做好平台使用的培训、答疑及问题反馈工作,同时抓好云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在我州的规范运行和管理,督促本级各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认领完善检查实施清单,管理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录入监管行为信息,处理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监管动态和曝光信息。(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取得成效)

  三、工作要求

  为配合有关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序开展,州、县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建立业务支撑联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左右协同,加快形成合力。对于部门在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遇到的涉及省政务服务平台及“互联网+监管”平台存在的业务问题,要及时解答,本级无法解答的问题向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对于系统层面的问题要及时在省平台运维群中反馈并跟踪问题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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